劳动者违反企业有关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反上述约定的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上述约定或相关保密制度,擅自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后违反保密约定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情形下,企业应将劳动者和新的用人单位共同作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专栏: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劳社厅函〔1999〕69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请示》(豫劳函〔1999〕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时,确定侵权人的赔偿项目,第二款规定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五、六条关于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的含义,是指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一九九年七月七日
一、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仲裁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争议当事人的申请,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事项居中调解并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劳动仲裁的特点:
1.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劳资争议仲裁机构就可以受理,无须得到另一方的同意。
2.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前,通常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
3.劳动仲裁具有行政性和司法性相结合的特征。其行政性主要体现在劳动仲裁机构设立在国家劳动行政机关内部;其司法性主要体现在劳动争议仲裁有一定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仲裁裁决的结果一旦生效,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失,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因此,一般认为劳动仲裁具有准司法性。
关键词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劳资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具有如下特征: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必须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即一方是社会劳动组织,一方是该组织的职工。
争议的内容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即仅可能是劳动权利和义务。
争议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纵横交错。由于劳动关系双方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单向隶属关系,因此尽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作为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他们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4.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两审制度。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并不立即产生终局的效力,当事人仍保留诉讼权。
5.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各个仲裁委员会依法对自己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行使管辖权。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组织仲裁庭,由仲裁庭具体审理案件。仲裁庭的组织形式分为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合议制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两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当事人各选一名。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45 日内结束。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二、劳动争议诉讼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活动,是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劳动争议的手段。
劳动争议诉讼实行仲裁前置,劳动争议必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当事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诉讼的地域管辖由处理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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