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商品房能够预售?
【解答】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的相关规定,只有满足下列条件的商品房才能进行预售:
第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如果商品房开发商没有交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就没有合法拥有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因而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及商品房预售活动。
第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购房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发现开发商并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要留心开发商有可能因为缺乏相应的资质和证件而一直无法开工建设的问题。
第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这一要求,是为了防止炒卖地皮的现象发生。而要求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则是为了保证商品房预售合同能够实际有效地履行。
第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开发商只有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才能从事商品房预售的活动。购房者在购房时可以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证明其资质。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