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提出,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对违反法律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未按照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抓手,对于促进绿色发展,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具有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改革工作,明确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
据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一些地方污水混排偷排现象普遍,入河排污口污水来源不清、责任主体不明,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以及入河排污口的监管范围、内涵有所拓展的新形势,生态环境部编制出台了《管理办法》,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管理办法》分为四章共四十条,坚持“分级分类、差别管理,规范程序、依法监管,做好衔接、系统谋划”的原则,围绕明确入河排污口管理职责、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定。
《管理办法》从定义、职责分工、责任主体、入河排污口分类等方面进行规范,明确管理职责,做到责任明晰;提出规划编制和规划环评要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管控要求及落实情况,强化源头防控;加强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资金支持、表彰奖励,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提供支撑保障。
《管理办法》规定,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审批管理;未经批准的,禁止通过上述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其他的入河排污口,应当在设置前,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围绕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申请材料、设置论证要求,明确禁止设置的情形,对变更、注销等作出规定。
《管理办法》提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并动态更新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监测、现场检查,推动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通道、口门以及附属设施等,开展规范化建设,按规定设置监测采样点、检查井、标识牌等,并通过标识牌、显示屏、二维码标识或者网络媒体等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鼓励公众对入河排污口排污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对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未按照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据了解,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以实施《管理办法》为契机和抓手,大力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依法依规实施审批登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建成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入河排污口监管水平。全面做好释义解读、专题培训、普法宣传,坚持监督管理与指导帮扶并重,推动《管理办法》落实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