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遵循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梁先生与房主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后,因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所购的房屋未发生物权变动,在此期间,房主又将此房出售给齐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如果齐某购买此房时不知道房主已经和梁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且支付了合理价款,齐某应该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梁先生只能就自己的损失向房主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