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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机场(障碍管制)(豁免)令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6-08 实施日期 200...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6-08

实施日期 2000-06-08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8/06/2000

(第301章第3(3A)条)

[2000年6月8日]

(本为2000年第112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8/06/2000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豁免 版本日期 08/06/2000

附表第2栏所指明的土地均获豁免而不受《1997年香港机场(障碍管制)(第2号)令》(第301章,附属法例D)的实施所规限,但该项豁免须受以下条件所规限:在该土地上建立的建筑物的任何部分的高度,不得超过在第3栏中就该土地而指明的高出主要基准面的高度。

附表 版本日期 12/02/2005

[第2条]

高度限制的豁免

项 土地 高度

1.SKM4978AHE号图则上以下述方式标明的属 605.345米

于丈量约份第228约地段第35号的部分─ 605.715米

以黑色点画标明的部分

以红色并加黑色点画标明的部分

该图则已由规划地政局局长签署并存放于土地注册处。

2.TWM2883AHEa号图则上以粉红色标明的根据政府土

地牌照第TW9546号持有的土地部分。该图则已由规

划地政局局长签署并存放于土地注册处。 636米

3.TWM2959AHE号图则上以粉红色标明的土地部分。

该图则已由规划地政局局长签署并存放于土地注册处。 491米

(2002年第49号法律公告)

4.TWM2996AHE号图则上以粉红色标明并注明A、

B及C的土地部分。该图则已由规划地政局局长

签署并存放于土地注册处─

A部分 645米

B部分 637米

C部分 646米

(2002年第49号法律公告)

5.ISM0925b号图则上以粉红色并加黑色点画标明的土地部分。该图则已由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签署并存放于土地注册处。249米

(2004年第92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2号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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