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6-08
实施日期 2000-06-08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8/06/2000(第301章第3(3A)条)
[2000年6月8日]
(本为2000年第112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8/06/2000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豁免 版本日期 08/06/2000
附表第2栏所指明的土地均获豁免而不受《1997年香港机场(障碍管制)(第2号)令》(第301章,附属法例D)的实施所规限,但该项豁免须受以下条件所规限:在该土地上建立的建筑物的任何部分的高度,不得超过在第3栏中就该土地而指明的高出主要基准面的高度。
附表 版本日期 12/02/2005
[第2条]
高度限制的豁免
项 土地 高度
1.SKM4978AHE号图则上以下述方式标明的属 605.345米
于丈量约份第228约地段第35号的部分─ 605.715米
以黑色点画标明的部分
以红色并加黑色点画标明的部分
该图则已由规划地政局局长签署并存放于土地注册处。
2.TWM2883AHEa号图则上以粉红色标明的根据政府土
地牌照第TW9546号持有的土地部分。该图则已由规
划地政局局长签署并存放于土地注册处。 636米
3.TWM2959AHE号图则上以粉红色标明的土地部分。
该图则已由规划地政局局长签署并存放于土地注册处。 491米
(2002年第49号法律公告)
4.TWM2996AHE号图则上以粉红色标明并注明A、
B及C的土地部分。该图则已由规划地政局局长
签署并存放于土地注册处─
A部分 645米
B部分 637米
C部分 646米
(2002年第49号法律公告)
5.ISM0925b号图则上以粉红色并加黑色点画标明的土地部分。该图则已由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签署并存放于土地注册处。249米
(2004年第92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2号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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