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6章第34条)* [2000年6月30日] 2000年第3903号政府公告 (本为2000年第13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本附例根据已废除的《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第270章)第25条订立。请参阅《地下铁路条例》(第556章)第64条及附表4。 第556B章 第1条引称 第I部 导言 本附例可引称为《地下铁路附例》。 第556B章 第2条释义 在本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人员”(official) 指获正式授权以代表地铁公司行事的人; “已付车费区域”(paid area) 指铁路处所的下述部分─ (a)划供已付车费的乘客使用;及 (b)设有票闸、栏障或旋转栅闸以供进出,并包括正在提供服务的列车;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列车”(train) 指地铁公司拥有或管有的任何列车(或车厢或车厢隔间); “地铁公司”(Corporation) 指地铁有限公司; (2000年第13号第64条) “车票”(ticket) 指由地铁公司或获地铁公司正式授权的人不时发出供在铁路乘搭列车用的各种形式的车票、卡、通行证或许可证;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车票发出条件”(conditions of issue) 指由地铁公司或代表地铁公司不时公布并在各地铁车站张贴的供在铁路乘搭列车用车票的发出条件;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8号法律公告) “车费”(fare) 指乘客获发给或由他人代其获发给由地铁公司或代表地铁公司发出的供在铁路乘搭列车用车票所应付的车费; “附加费”(surcharge) 指车票发出条件所指明的数额,但不得超过相等于缴付附加费时最高成人单程车费的50倍的数额之数;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限制区”(restricted area) 指地铁公司所宣布的由地铁公司以告示、标志或任何其他形式合理地显示为限制区的任何区域;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乘客”(passenger) 指获发给或由他人代其获发给车票及合法处身于已付车费区域内的人;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特惠车票”(concessionary ticket) 指以特价发出或按车票发出条件所列的特别条件,特权或限制的规限而发出的车票;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票务处”(ticket office) 指由地铁公司或代表地铁公司经营,获正式授权发出车票的办事处; “铁路”(railway) 指地下铁路。 (2000年第13号第64条) 第556B章 第3条允许进入 第II部 侵入和损坏铁路处所 (1)地铁公司保留在任何时间拒绝允许任何人进入铁路处所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利。 (2)地铁公司可在其认为适宜的时间开放或关闭任何车站或月台或已付车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铁路处所的任何其他部分的任何出入口,而无须为因此而引致(不论如何引致)的损失或损害而招致对任何人负有的法律责任。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第556B章 第4条侵入 (1)除非得到地铁公司特准,否则任何人不得─ (a)进入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但藉告示、指示牌及其他指示而清楚界定供使用或拟使用铁路的人使用的部分除外;或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b)以正当使用供进出用的票闸、栏障或旋转栅闸(如有的话)以外的方式进入或离开该等部分。(2)(由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废除) (3)凡任何人或由其携带进入铁路处所的任何物品或动物在铁路处所内对地铁公司财物或职员或对任何其他人或任何其他财物造成损伤、损失或损害,该人对此须负责,并须就地铁公司因此而对任何其他人负有的任何法律责任作出弥偿,使地铁公司免受损失。 第556B章 第5条损坏铁路处所、列车、机械装置以及设备 任何人不得不当地触摸、使用、搞弄、损坏或以其他方式干扰─ (a)于铁路处所任何部分使用的任何机器或设备或其任何部分; (b)于铁路上使用或与铁路有关的任何机车、列车、车厢、车卡或其他运输工具,或其上的一切设备; (ba)任何行车、路轨及承托系统,包括扣件、夹具、垫板、底座、轨枕及道碴;或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c)于铁路任何部分使用的电力装置、架空电缆或其他形式的电力装备或不论属何性质的设备。 第556B章 第6条污物等不得放置在铁路处所 任何人不得致使、容许或任由污物、污水或其他厌恶性物体流入或进入或放置在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第556B章 第7条垃圾等不得抛在或抛出铁路处所 任何人不得将或致使任何玻璃物、石块、投射物或任何垃圾或其他厌恶性物体或废物弃向或抛向、弃在或抛在铁路处所,或自铁路处所弃出或抛出。 第556B章 第8条不恰当使用紧急设备 除非得到地铁公司特准,否则任何人不得启动铁路处所内的紧急或安全器件,但为设置该等器件的明示目的及根据其上印有的指示而使用者,则属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