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和诺德(中国)公司是第712538号图片、第G759747A号图片、第8086078号图片、第786062号NOVO NORDISK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自1994年以来,其持续使用“诺和诺德”字号,使该字号成为糖尿病治疗领域知名的企业名称。邸某某系其乐大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在服装等商品类别上抢注了“诺和诺德”“novo nordisk”商标
开滦集团公司针对第三人张宏彬申请注册的第5667073号“开滦”商标,以诉争商标侵犯其“开滦”企业字号权、张宏彬具有恶意抢注行为且未实际使用诉争商标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认为,开滦集团公司提供的证据未涉及美容院、公共卫生浴服务,不能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开滦集团公司将“开滦”作为商号或商标使用在诉争商标指定的美容院、公共卫生浴服务或与之类似的服务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
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当准确认定民事侵权责任主体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被执行人为商户字号,经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检察机关应当监督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应强化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积极推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健全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模式和办案机制,加强与法院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形成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一方为拥有近百年制药历史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名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兰州佛慈公司);另一方为成立不到20年的制药企业,名为西安佛慈制药有限公司(下称西安佛慈公司)。二者字号均包含“佛慈”二字,且经营项目高度重合,因认为后者将其在先确权的“佛慈”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沟通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前者将后者诉至法院。
双方纷争有了新进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了禹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原名为北京远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2021年9月变更为现名称,下称禹霖公司)的上诉请求,认定其在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信远达公司)的“信远达”字号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形下,在后注册含有“远信达”字号的公司并代理商标注册业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诉人晓星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星公司)因与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以下简称防城外代)、中国外运广西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外运)、中国农业银行梧州分行(以下简称梧州农行)提单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桂经初字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虽不突出使用,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属于财产权益。原企业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其后企业承继的,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也由在后企业承继。
● 相较于“国药准字号”严格的审批流程,“消”字号产品不具有医疗效果,经地方卫生健康部门审批后即可上市。正因为如此,一些“消”字号...
为引导市场主体在申请注册与使用商标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损害他人在先权利,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制定本指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此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享有并合法存续的权利或者权益,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地理标志、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
行为人出于攀附他人注册商标知名度、无偿占有他人商业信誉的侵权故意,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行为人在从事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相同的服务中使用自己企业名称时,字号的字体不存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突出使用或者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的情节,虽然不构成商标侵权,但由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也产生使消费者混淆或可能混淆市场主体以及服务来源的使用后果,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