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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A章 港口管制(货物装卸区)规-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81A章 港口管制(货物装卸区)规例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6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1A章 港口管制(货物装卸区)规例


  (第81章第6条)
  
  [1974年7月26日]
  
  (本为1974年第155号法律公告)
  
  第81A章 第1条引称
  
  第I部
  
  导言
  
  本规例可引称为《港口管制(货物装卸区)规例》。
  
  第81A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叉式起重车许可证”(fork lift truck permit) 指根据第7B(1)条发出的叉式起重车许可证; (1985年第125号法律公告)
  
  “中国贸易货物”(China trade cargo) 指源自及运载自中国内地的任何货物或货柜; (1984年第226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64号第3条)
  
  “主管”(supervisor) 指处长根据第3条委任为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的主管的人;
  
  “车辆”(vehicle) 包括叉式起重车及流动起重机; (1985年第125号法律公告)
  
  “车辆通行票证”(vehicle entry ticket) 指根据第14条发出的车辆通行票证; (1999年第71号法律公告)
  
  “订明”(prescribed) 就任何费用或收费而言,指根据第22条而订明; (1982年第332号法律公告)
  
  “流动起重机许可证”(mobile crane permit) 指根据第7A(1)条发出的流动起重机许可证; (1985年第125号法律公告)
  
  “流动遮蔽处许可证”(mobile shelter permit) 指根据第7C(1)条发出的流动遮蔽处许可证; (1985年第125号法律公告)
  
  “流动办公室许可证”(mobile office permit) 指根据第7C(1)条发出的流动办公室许可证; (1985年第125号法律公告)
  
  “货车”(goods vehicle) 指─
  
  (a)经构造或改装作运载货物或设备之用的汽车;
  
  (b)经构造或改装作运载货物或设备之用的拖车;及
  
  (c)经构造或改装的汽车((a)段所指的汽车除外),其用途为拖拉经构造或改装作运载货物或设备之用的拖车; (1977年第2号法律公告)“货物存放许可证”(cargo depositing permit) 指根据第7(1)条发出的货物存放许可证;(1982年第332号法律公告)
  
  “停泊许可证”(berthing permit) 指根据第5B(1)条发出的停泊许可证; (1982年第332号法律公告)
  
  “货物装卸停泊位”(cargo working berth) 指供任何船只装上或卸下任何货物或货柜的停泊位; (1982年第332号法律公告)
  
  “货柜装箱拆箱许可证”(vanning and devanning permit) 指根据第7E(1)条发出的货柜装箱拆箱许可证; (1999年第279号法律公告)
  
  “驾驶人”(driver) 就车辆而言,指任何掌管或协助控制该车辆的人;
  
  “操作时间”(operating hours) 指根据第4A(1)条指明的时间; (1999年第279号法律公告)
  
  “操作区许可证”(operation area permit) 指根据第7D条发出的操作区许可证;(1999年第71号法律公告)
  
  “让船处”(lay-by) 指属于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部分并根据第5(1)条拨出作为船只的让船处的水域。 (1982年第332号法律公告)
  
  (1999年第71号法律公告)
  
  第81A章 第3条主管
  
  (1)为施行本规例,处长须委任他认为合适的人为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的主管。
  
  (2)处长─
  
  (a)须发出委任证;及
  
  (b)可发出制服及徽章,予每名主管。 (1982年第332号法律公告)
  
  (3)主管在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当值时,须─
  
  (a)(如已获发制服)穿着其制服; (1982年第332号法律公告)
  
  (b)(如已获发徽章)展示其徽章; (1982年第332号法律公告)
  
  (c)携带其委任证;
  
  (d)向任何在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内有合理理由要求他出示其委任证的人出示该证。
  
  第81A章 第4条例外的海旁的使用
  
  第II部
  
  例外的海旁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未经处长书面许可,不得在例外的海旁或其内─
  
  (a)停泊任何船只或安排停泊任何船只;
  
  (b)将任何货物或货柜装上任何船只或车辆或自任何船只或车辆卸下,或安排将任何货物或货柜装上任何船只或车辆或自任何船只或车辆卸下;或
  
  (c)存放任何货物或货柜,或安排存放任何货物或货柜。(2)除任何其他成文法则另有规定外,船只可在例外的海旁让乘客登船或登岸。
  
  (3)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1982年第332号法律公告)
  
  第81A章 第4A条操作时间
  
  第III部
  
  公众货物装卸区及公众海旁
  
  (1)处长可藉书面通告,指明可在该通告内指明的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或其任何部分内装上或卸下货物及货柜的时间。
  
  (2)第(1)款所指的通告,须在有关的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内的显眼地方展示。
  
  (3)任何人未经处长书面许可,不得于操作时间以外在第(1)款所指的通告内指明的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或其任何部分内装上或卸下货物或货柜。 (1999年第279号法律公告)
  
  (4)处长可应任何人的申请并在订明费用缴付后,向该人发出书面许可,准许该人于操作时间以外装上或卸下货物或货柜。 (1999年第279号法律公告)
  
  (5)第(4)款所指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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