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3-24
实施日期 1996-03-24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正文
鉴于1997年7月1日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有需要对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的香港公众假日作出过渡性安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一、1997年下半年香港公众假日为:
1、香港回归祖国,特别行政区成立日(7月1日)
2、香港回归祖国,特别行政区成立日第二天(7月2日)
3、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8月第三个星期一)
4、中秋节第二天
5、国庆节(10月1日)
6、国庆节第二天(10月2日)
7、重阳节
8、圣诞节
9、圣诞节第二天
二、1998年香港公众假日为:
1、元旦(1月1日)
2、农历年初一
3、农历年初二
4、农历年初三
5、耶稣受难日
6、耶稣受难日第二天
7、复活节
8、清明节
9、端午节
10、香港回归祖国,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7月1日)
11、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8月第三个星期一)
12、中秋节第二天
13、国庆节(10月1日)
14、国庆节第二天(10月2日)
15、重阳节
16、圣诞节
17、圣诞节第二天
三、上述安排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过适当程序予以实施。对于香港社会团体和人士提出的增加其它公众假日的建议,拟转请香港特别行政区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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