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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香港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3-24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3-24

实施日期 1996-03-24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正文

  鉴于1997年7月1日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有需要对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的香港公众假日作出过渡性安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一、1997年下半年香港公众假日为:

  1、香港回归祖国,特别行政区成立日(7月1日)

  2、香港回归祖国,特别行政区成立日第二天(7月2日)

  3、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8月第三个星期一)

  4、中秋节第二天

  5、国庆节(10月1日)

  6、国庆节第二天(10月2日)

  7、重阳节

  8、圣诞节

  9、圣诞节第二天

  二、1998年香港公众假日为:

  1、元旦(1月1日)

  2、农历年初一

  3、农历年初二

  4、农历年初三

  5、耶稣受难日

  6、耶稣受难日第二天

  7、复活节

  8、清明节

  9、端午节

  10、香港回归祖国,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7月1日)

  11、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8月第三个星期一)

  12、中秋节第二天

  13、国庆节(10月1日)

  14、国庆节第二天(10月2日)

  15、重阳节

  16、圣诞节

  17、圣诞节第二天

  三、上述安排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过适当程序予以实施。对于香港社会团体和人士提出的增加其它公众假日的建议,拟转请香港特别行政区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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