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第413章第6(10)条)
[1991年1月15日]1991年第14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1年第12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指明物质)令》。
(1991年制定)
第1A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11/2004
在本命令中─
“《73/78年防污公约》”(MARPOL73/78)指经《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2002年综合版》”(ConsolidatedEdition2002)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的名为《73/78年防污公约2002年综合版》的刊物;
“《1998年国际化学品规则》”(1998IBCCode)指由国际海事组织颁布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的构造和设备规则》(1998年版);
“《2002年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02IMDGCode)指由国际海事组织颁布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02年版);
“《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1993IGCCode)指由国际海事组织颁布的《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的构造和设备规则》(1993年版);
“《BLG/13号通函》”(BLG/Circ.13)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发出的编号为“BLG/Circ.13"的通函;
“《MEPC.2/9号通函》”(MEPC.2/Circ.9)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发出并经该组织于2004年1月23日修改的编号为“MEPC.2/Circ.9"的通函。
(2004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第2条 指明物质 版本日期 01/11/2004
为施行本条例第6(9)条中“非油类物质”的定义的(a)段,在船舶上的任何物质如符合以下说明,即为非油类物质─
(a)属在附表中指明的物质;及
(b)作为货物由该船舶运载,或属以往由该船舶运载的某数量的相同物质的残留物。
(2004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附表 版本日期 01/11/2004
[第2条]
非油类物质
1.以散装运载并符合以下说明的有毒液体物质(载于《2002年综合版》的《73/78年防污公约》附件II所界定者)─
(a)在以下文件中被归类或临时归类为A或B类─
(i)《1998年国际化学品规则》第17章;或
(ii)《MEPC.2/9号通函》所附连的列表1至4;或
(b)在《BLG/13号通函》所附连的列表中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识别─
(i)在该列表的B栏标明“2"、“(2)"、“2/BOD"或“2/D"及在该列表的E栏标明“XX";或
(ii)在该列表的E栏标明“XXX"。
2.符合以下说明的有包装的有害物质(载于《2002年综合版》的《73/78年防污公约》附件III所界定者)─
(a)藉在《2002年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索引的“MP"栏中标明“PP"以识别为严重海洋污染物;或
(b)符合该规则第2.10.4.1.2段所指明的严重海洋污染物的准则。
3.采用以下方式运输的辐射性物质(《2002年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2.7.1段所界定者)─
(a)以该规则第2.7.7.1.5段所指明的B(U)型或B(M)型包装运输;
(b)以该规则第2.7.7.1.6段所指明的C型包装运输;
(c)作为该规则第2.7.2段所界定的裂变物质运输;或
(d)在该规则第7.1.14.10段所指明的特殊安排下运输。
4.散装运载的《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第19章所识别的液化气体。
(附表由2004年第128号法律公告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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