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第322章第18条)
[1993年4月1日]
(本为1993年第91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部 导言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3年制定)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服务队”(Service)指政府飞行服务队;
“辅助队员组”(auxiliarysection)指服务队的辅助队员组。
(1993年制定)
第3条 服务队的总指挥及辅助队员组的荣誉总指挥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71号第3条
第II部 行政
(1)行政长官是服务队的总指挥。(1999年第71号第3条)
(2)保安局局长可委任一名辅助队员组的荣誉总指挥。(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1993年制定)
第4条 高级辅助队员 版本日期 01/07/1997
(1)保安局局长可委任一名辅助队员为高级辅助队员。(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2)高级辅助队员须向总监负责辅助队员组的行政。
(1993年制定)
第5条 征募程序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II部 辅助队员的征募及解职
(1)应辅助队员组的征募而提出申请的人须─
(a)以总监认可的格式向总监提出书面申请,格式内容包括个人资料以及一份同意受不时适用于辅助队员的命令、规则及规例所约束的声明;
(b)提供总监所需的谘询人;及
(c)接受由政府医生或总监认可的医生进行的身体检验。
(2)如总监认为申请人适合获委任填补空缺,申请人须声明他会在服务队中忠诚地为香港市民服务,而作此声明后,总监须委任他加入辅助队员组。
(1993年制定)
第6条 征募年龄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总监须只征募年龄在17岁以上及45岁以下的人加入辅助队员组。
(2)任何18岁以下的申请人,均须出示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其加入辅助队员组的同意书。
(1993年制定)
第7条 辅助队员的服务条款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总监征募的辅助队员的首次任期不得超逾4年。
(2)辅助队员可申请再次加入辅助队员组。
(3)总监须规定申请再次加入辅助队员组的辅助队员─
(a)以总监规定的格式签署一份同意受不时适用于辅助队员的命令、规则及规例所约束的声明;及
(b)接受身体检验。
(4)总监对再委任辅助队员有酌情决定权,但再委任的任期不得超逾4年。
(5)总监不得再委任因在服务队服务而现正领取退休金的辅助队员。
(1993年制定)
第8条 队员的退休 版本日期 01/07/1997
(1)高级辅助队员须于达到60岁或保安局局长在个别情况下准许的较高年龄时退休。(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2)除非保安局局长另有指示,否则,任何辅助队员均须于55岁时退休。(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3)辅助队员在达到第(2)款指明的年龄后,高级辅助队员可延长该辅助队员的任期,但每次延长任期均不得超逾2年,而在任何情况下,该辅助队员的任期均不得延长至该辅助队员的60岁以后。
(4)辅助队员在服务满10年后退休,如获总监推荐,可享有特权,得以在总监指明仪式中穿着总监指明职级的服务队制服。
(1993年制定)
第9条 公布及授课的限制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V部 一般条文
(1)任何队员(不论他是否仍是队员)未获总监的许可,均不得─
(a)公布或安排公布有关服务队的运作的任何事宜或资料;或
(b)以任何与服务队的运作有关的主题授课,或在任何公众聚会中宣读与服务队的运作有关的文章,或以该主题作广播。
(1993年制定)
第10条 对聚会等的限制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非是在值勤过程中,否则任何穿制服的队员,均不得参加任何公众聚会。
(1993年制定)
第11条 队员缺勤的许可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总监可给予任何辅助队员缺勤许可,准许他在总监认为适当的期间内离开香港或缺勤。
(2)队员在离开香港前,须通知服务队总部他将前往的地址;如该地址有任何更改,他亦须作出通知。
(1993年制定)
第12条 勋章、奖赏等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71号第3条
(1)任何队员均有资格接受任何主管当局为表扬工作效率、长期服务及良好行为而颁授的勋章、奖章或勋扣。
(2)行政长官可藉宪报公告列出为表扬工作效率、长期服务及良好行为而颁授勋章、奖章或勋扣的条件。(1999年第71号第3条)
(1993年制定)
第13条 衣物及装备 版本日期 01/07/2003
(1)总监须按照政府物流服务署署长所定出的等级借出装备及制服予队员。(2003年第164号法律公告)
(2)任何队员均不得在穿着便服时穿戴任何有关制服的物件。
(3)任何人如─
(a)并非队员;或
(b)并未获保安局局长以书面授权,(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而穿戴服务队制服的任何部分,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1993年制定。1993年第120号法律公告)
第14条 辅助队员在值勤时受伤等的住院治疗等 版本日期 30/06/1997
(1)辅助队员在动员或受训时受伤或染病,须─
(a)获给予由总监指示的免费医疗及住院治疗,而该等医疗及住院治疗是治疗该队员的伤害或疾病所必需者;
(b)在残废或患病期间收取该队员在受训时有资格收取的薪酬及津贴,直至他康复及由一名政府医生证明他适合工作,或直至因他仍有残废而获发给退休金、酬金或津贴,或直至他因丧失工作能力而须离开服务队为止。
(2)如任何辅助队员由政府医生证明为不宜继续服务,总监须以书面通知该队员他已因丧失工作能力而须离开服务队,而在收到该通知后,该队员即不再是辅助队员。
(1993年制定)
第15条 高级队员及普通队员的定义 版本日期 01/07/1997
(1)就本条例第2条而言,“高级队员”(SeniorOfficer)及“普通队员”(Officer)指出任附表1所指明职位的队员。
(2)保安局局长可修订“高级队员”及“普通队员”等名词所适用的职位,并须在宪报公告刊登该项修订。(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1993年制定)
第16条 辅助职级的移转 版本日期 30/06/1997
就本条例第20条而言,皇家香港辅助空军的职级,已移转为附表2所载的服务队的相等职位。
(1993年制定)
附表1 版本日期 01/06/2000
[第15条]
高级队员
就本条例第2条而言,“高级队员”(SeniorOfficer)指出任下列职位的队员─
高级队员─行政
总监
高级队员─工程
总飞机工程师
高级飞机工程师
高级队员─飞行
总机师(定翼机)
总机师(直升机)
高级空勤主任
高级机师(定翼机)
高级机师(直升机)
高级队员─辅助
高级辅助队员
总航空交通控制员(辅助)
总航空医官(辅助)
高级航空交通控制员(辅助)
高级机师(定翼机)(辅助)
高级机师(直升机)(辅助)
高级航空医官(辅助)
普通队员
就本条例第2条而言,“普通队员”(Officer)指出任下列职位的队员─
普通队员─工程
飞机工程师
总飞机技术员
高级飞机技术员
飞机技术员
普通队员─飞行
一级空勤主任
一级机师(定翼机)
一级机师(直升机)
二级机师(定翼机)
二级机师(直升机)
二级空勤主任
三级空勤主任
见习机师
普通队员─辅助
行政主任(辅助)
空勤主任(辅助)
航空交通控制员(辅助)
航空医官(辅助)
航空医疗护士(辅助)
行动主任(辅助)
机师(定翼机)(辅助)
机师(直升机)(辅助)
(1993年制定。2000年第110号法律公告)
附表2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6条]
皇家香港辅助空军的职级 政府飞行服务队的相等职位
行政
空军中校 高级辅助队员
空军上尉 行政主任
工程
空军少校 总飞机工程师
空军上尉 高级飞机工程师
空军中尉 飞机工程师
空军准尉) 总飞机技术员
空军上士)
空军中士 高级飞机技术员
空军中士)
空军下士) 飞机技术员
医疗
空军少校 总医官
空军中士 医疗护士
飞行
空军少校 总航空交通控制员
空军少校 总机师(定翼机)
空军少校 总机师(直升机)
空军少校 高级航空交通控制员
空军上尉 高级机师(定翼机)
空军上尉 高级机师(直升机)
空军上尉)
空军中尉) 航空交通控制员
空军上尉)
空军中尉) 机师(定翼机)
空军上尉)
空军中尉) 机师(直升机)
空军上尉)
空军中尉) 空勤主任
空军准尉)
空军上士)
空军中士) 空勤员
空军中士)
空军下士)
空军新兵)
空军女新兵)行动主任
(1993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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