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第104章第9(1)条)
[1982年6月15日]
(本为1982年第208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渡轮服务(天星小轮有限公司)(船费厘定)令》。
第2条 船费的厘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专营公司就附表第1栏所指明航线提供第2栏所指明服务时收取的最高船费,须为附表第3栏所指明的款额。
第2A条 船费增加率的厘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根据本条例第19(1)(a)条所厘定的最高船费的附表的范围内,署长可根据本条例第19(3)条准许的最高增加率须为50%。
(1994年第580号法律公告)
第3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附表中─
“儿童”(child)指12岁以下的人。
(1988年第259号法律公告)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条]
第1栏 第2栏 第3栏
航线服务船费
1. 尖沙咀与爱丁堡广场之间
(a)上层乘客 $2.20
(b)上层儿童乘客(有人陪同的3岁以下儿童除外) $1.30
(c)上层3岁以下儿童乘客(有人陪同)免费
(d)下层乘客 $1.70
(e)下层儿童乘客(有人陪同的3岁以下儿童除外) $1.20
(f)下层3岁以下儿童乘客(有人陪同)免费
2. 红与爱丁堡广场之间
(a)上层乘客 $2.70
(b)上层儿童乘客(有人陪同的3岁以下儿童除外) $1.30
(c)上层3岁以下儿童乘客(有人陪同)免费
(d)下层乘客 $2.20
(e)下层儿童乘客(有人陪同的3岁以下儿童除外) $1.20
(f)下层3岁以下儿童乘客(有人陪同)免费
3. 尖沙咀与湾仔之间
(a)上层或下层乘客 $2.20
(b)上层或下层儿童乘客(有人陪同的3岁以下儿童除外) $1.30
(c)上层或下层3岁以下儿童乘客(有人陪同)免费
4.尖沙咀与爱丁堡广场或
湾仔之间月票(只于当前的公历月有效) $110
4A.红与爱丁堡广场之间
(1996年第40号法律公告)月票(只于当前的公历月有效) $135
5.所有航线游客票(由发出该票日期起计任何连续4天(包括发出该票当天)有效,可不限次数乘搭任何航线;但游客票只可售予根据《入境规例》(第115章,附属法例)第2(1)条获准以访客身分在香港入境的人)(1996年第68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80号第103(4)条;1997年第185号法律公告) $30
(1994年第580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40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139号法律公告)
上一篇:政府飞行服务队(一般)规例
下一篇:政府飞行服务队(福利基金)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