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878950号“姚安娜”商标由被申请人郭某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该商标被姚思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一、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人一的艺名为“姚安娜”,因与申请人二及任正非的联系备受关注,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没有提交关于“姚安娜”一词的合理来源,其还恶意注册姚安娜的英文名“ANNABEL YAO”及拼音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康涅克”是“COGNAC”的对应音译,“COGNAC”是法国葡萄蒸馏酒产品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并已在欧盟、法国以及中国作为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依法予以登记并受到保护。争议商标是对法国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COGNAC”的复制,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等条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仲裁费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预交仲裁费。申请人到财务室交纳仲裁费的,现金、转账、电汇均可。
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而被申请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要求。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要求,必须提供确切的充分的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违法。同时,执行人员发现仲裁裁决有不予执行事项,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2022年1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网络方式签订《网络培训服务协议》,约定被申请人通过在线教育平台提供申请人所购买课程技术服务和产品内容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在附表列举中有“网络直播课程”、“无限量录播课”、“线上臻选题库”等。申请人当日在淘宝网天猫平台下单购买,并支付被申请人培训费6000元。后申请人后续学习过程中无法观看直播课,且与被申请人沟通无果后,要求被申请人退款,双方发生争议
2021年6月22日,申请人某华公司与被申请人某生鲜农贸市场签订《系统销售安装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某生鲜农贸市场向申请人采购、安装37台大5匹空调(含30台大5匹天花机和7台大5匹管风机),工程地址为某商场一楼菜市场,并由申请人负责安装所有铜管和风道费用。合同约定所采购的全部货物、安装和服务的合同价格为人民币399000.00元整,被申请人某生鲜农贸市场须在合同签订后,按合同总价100%作为预付款
2016年9月1日,申请人谢XX与被申请人武汉XX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投资协议书》,该协议主要约定: 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资200,000元; 2、被申请人承诺,自申请人成为被申请人股东之日起(以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变更登记时间为准)24个月内完成挂牌上市,实现股权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可交易; 3、如果被申请人在24个月内未完成承诺,则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原价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2019年5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及对应的《借款合同》《回购协议》,并向被申请人支付了16万元。同日,申请人又与白某公司签订了《房屋托管合同》及其附件《室内物品委托代购协议》并支付代购款项,将涉案房屋委托给白某公司托管经营以收取返租租金及相应分红。
2020年5月9日,申请人广东××工程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邵阳××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消防排烟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包××块地消防排烟工程施工。建设面积:5#厂房约15491m2,结构形式为框剪,工程总造价320000元。申请人负责5#厂房消防排烟安装与调试、5#厂房报警感烟探头拆装、5#厂房喷淋下喷支管含喷头等合同约定的项目。
申请人与七被申请人等各方分别于2014年7月16日和2016年9月5日签订《股权转让暨债务处理协议》和《补充协议》。申请人将持有第一被申请人的股权转让于第二至第七被申请人,并对第一被申请人对外的债务一揽子进行处理,包括案涉第一被申请人所欠某某银行的7.5亿元借款,原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份额为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