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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网络培训服务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2022年1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网络方式签订《网络培训服务协议》,约定被申请人通过在线教育平台提供申请人所购买课程技术服务和产品内容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在附表列举中有“网络直播课程”、“无限量录播课”、“线上臻选题库”等。申请人当日在淘宝网天猫平台下单购买,并支付被申请人培训费6000元。后申请人后续学习过程中无法观看直播课,且与被申请人沟通无果后,要求被申请人退款,双方发生争议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网络方式签订《网络培训服务协议》,约定被申请人通过在线教育平台提供申请人所购买课程技术服务和产品内容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在附表列举中有“网络直播课程”、“无限量录播课”、“线上臻选题库”等。申请人当日在淘宝网天猫平台下单购买,并支付被申请人培训费6000元。后申请人后续学习过程中无法观看直播课,且与被申请人沟通无果后,要求被申请人退款,双方发生争议,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请求退还报名培训费6000元。

【争议焦点】

一、案涉合同是否解除;

二、无法观看直播课是否必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解除合同的过错在哪一方。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苏州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刘某某返还培训款5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本案仲裁费800元,由申请人刘某某负担134元,被申请人负担666元,上述仲裁费用申请人已预交,本会不再退还,被申请人应负担的仲裁费部分由其在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结语和建议】

一、案涉合同是否解除

申请人在无法观看直播课时,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合同,被申请人停止了向申请人发送复习资料及提供服务,以实际行动终止了案涉合同,庭审中双方确认了申请人在微信内提出的解除合同时间为双方解除合同时间。

二、无法观看直播课是否必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解除合同的过错在哪一方。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作为网络培训服务的提供者未能明示参与网络培训所需设备的最低配置标准,未能在消费者购买服务前提供直播课的试观看服务以检测设备;被申请人主张合同第1.5条约定明确约定“乙方(申请人)须自行配备上网参与培训课程所需设备,包括个人电脑、调制解调器、移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必备上网装置。因乙方自身网络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享受培训服务的,甲方(被申请人)不承担责任”,故申请人的设备原因导致其自己无法观看直播课,过错不在被申请人。仲裁庭认为,该条款系格式条款,被申请人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其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直播课系双方签订的协议内主要的课程形式,在教学效果上不同于录播课,申请人选择直播课的形式就是为了提高学习效果,故基于不可归责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无法观看直播课,导致申请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解除合同的过错在于被申请人一方。

在发达的网络时代背景下,加之疫情防控导致人员不可过多聚集,线上网络培训已经逐渐成为学生课程培训、成人课程培训及各种会议组织的一种主流形式,其具有经济、高效性,同时也有一定的风险,例如线上报课后培训机构人去楼空,或者无法查找其实际经营场所,或者是线上培训的内容缺乏相应机构监管,存在质量参差不一的情况。

建议意向购买网络课程群体在选择线上网络培训的内容及机构时,需要提前做好网络培训机构的征信检索,适当参考网络评价,同时避免大量资金一次性投入,尽量选择受教育相关部门资金监管的机构,以减少自身报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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