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判决被告人孙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买卖尚处于租赁期间的房屋,出卖人应当告知买受人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但承租人的履约能力属于商业风险范畴,不属于出卖人先合同义务,买受人应自行审查与承担。租赁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租金自产权变更之日归买受人所有。买受人在产权变更后,因租金难以收取,以出卖人有缔约过失、交付房屋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租金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住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场所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职工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未考虑其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工伤职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该行为应认定构成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其他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未尽到其应尽的查知责任,也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除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外,职工在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影响该因果关系的成立。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诉高知先、乔永杰过失致人死亡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诉高知先、乔永杰过失致人死亡案【裁判摘要】幼儿教育单位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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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害人郑某的女儿郑某玲与女婿李某素来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李某甚至出手殴打郑某玲。2014年2月的一天,郑某和妻...
湖南23岁女子车莎莎在长沙叫货拉拉搬家时,跟车途中坠车伤重死亡。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涉事货拉拉司机周某春刑拘。随后,检察机关...
中国法院网讯受人雇请,砍伐木材,不料却不小心让倒地的树砸死了一起做事的人,男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