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害人郑某的女儿郑某玲与女婿李某素来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李某甚至出手殴打郑某玲。2014年2月的一天,郑某和妻子晏某得知女儿郑某玲又被女婿李某打了,很生气。第二天上午,郑某和晏某去到李某家中,郑某一见到李某,便扯住李某的衣服欲教训李某。李某不服管教,在挣脱过程中,他的手臂甩到郑某脸上,并剥开郑某的手,夺门而出。此时,郑某左眼红肿、流鼻血,遂更加气愤,紧追李某而去,当追至一口池塘边,准备打电话找人支援时,栽倒在池塘边无水的地方,半小时后未经抢救身亡。经鉴定,郑某患有中重度脂肪心,可能在外力等因素的作用下,诱发急性心脏衰竭而猝死。郑某身前患有心脏病的情况,郑某自己及家人均不知情。案发后,李某赔偿了岳母晏某五万元经济损失,而郑某玲因“婆家难进,娘家难回”的尴尬处境,也对丈夫李某出具了谅解书。
【分歧】
本案系一起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的事故,却造成了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对于李某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值得探讨。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因家庭纠纷与郑某发生撕扯及肢体碰撞,致使郑某因心脏病猝发而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该案因家庭纠纷引起,对李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本案是一起意外事件。郑某为替女儿出气上门教训女婿,李某逃避岳父,过程中无意发生碰撞,但并非导致郑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对于郑某的死亡结果,李某客观上存在过错,但主观上没有故意。
【评析】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为合法合理。
关于李某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问题,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来看,主体、客体、客观方面即发生郑某死亡的结果,且李某撕扯、碰撞的行为与郑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李某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上述三要件都应予以认定。但是主观方面,郑某身前患有心脏病的情况,郑某自己及家人均不知情,可推知作为女婿的李某也没有预见且不能预见该情况;案发当天,两人撕扯过程中,李某甩手碰撞到郑某脸部,致其左眼红肿、流鼻血,李某逃避郑某,使得郑某愤懑不平,在追逐李某的过程中,栽倒在池塘边无水处,未经抢救死亡。
综合李某的认识能力和当时的环境,其不可能预见撕扯、甩碰和逃避的行为会导致郑某急性心脏衰竭而猝死的严重后果,其主观方面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郑某的死亡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造成)的,属于意外事件。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