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怀志、杨丽仙夫妇已生育二子一女,2010年9月16日,又生下一男婴。2011年2月,被告人王怀志、杨丽仙与王英勇经协商达成协议,将亲生男孩过继给王英勇扶养。王英勇支付王怀志、杨丽仙哺乳费人民币4万元。协议签订后,王英勇支付给被告人王怀志、杨丽仙人民币1万元,将该男婴带回家中。
2012年6月20日至同月26日,被告人何某(1995年1月11日生)、陈某某(1995年2月15日生)、卞某某(1996年9月19日生)经预谋后,至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采用持钢管殴打等手段,先后实施抢劫作案4起,劫得人民币共计375元。其中被告人何某、卞某某参与作案4起,劫得人民币共计375元;被告人陈某某参与作案2起,劫得人民币共计275元。
2011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1994年5月27日生)和其女朋友崔某某在江苏省徐州市一网吧内遇到被害人董某某(1995年9月30日出生)。董某某因当时急需用钱,被告人刘某借给董某某500元,以此为由要求被害人董某某跟随其卖淫。
2011年9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徐谷传教其子即被害人徐某某(2007年5月18日生)做作业时,因徐某某不会写数字“5”和“8”,被告人徐谷传即用手抽打徐某某面部数下。
2012年12月,被告人刘雷通过手机微信软件与江苏省无锡市某中学初二学生马某某(女,1999年7月27日生)相识。后在聊天过程中,刘雷发现马某某年仅13岁,遂以言语、图片引诱马某某,并于2013年1月28日中午将马某某带至某饭店实施奸淫。
2011年3至5月间,被告人张宗亚在江苏省泗阳县自己家中及邻居被害人钱某(女,1999年7月28日生)家中,先后三次对钱某实施猥亵,两次实施奸淫。
2013年8月,被告人徐德江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某教育培训中心教室内,利用其围棋教师的特殊身份对未满12周岁的幼女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沈某某等人实施猥亵。
2009年3月5日6时许,被告人薄晓矿携带钢管进入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一女厕内,用钢管猛击正在厕所的被害人朱某(女,1996年11月7日生)头部数下,致其当场昏迷,后又将昏迷的朱某拖至公厕北侧一小房内实施奸淫。2009年4月8日被告人薄晓矿被抓获。经法医鉴定:朱某系颅骨骨折,为重伤;且颅脑外伤导致中度智能障碍,属人体损伤六级残疾。
2010年4月24日,被告人单某等4人在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闲逛时,见任某、谢某途经此处,遂先后将两人拦下,采用打耳光、脚踢及言语威胁等方法,劫得任某人民币200余元、谢某人民币100余元。后4名被告人又将任某、谢某两人带上一辆出租车,以借打电话为由,抢得任某价值人民币190余元的手机一部,谢某价值人民币500余元的手机一部。
2014年7月10日上午,被告人邹某某在其暂住处脱下被害人孟某某(女,时年7周岁)的内裤对其实施猥亵。审理中,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补偿被害人孟某某人民币5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