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德江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被告人徐德江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某教育培训中心教室内,利用其围棋教师的特殊身份对未满12周岁的幼女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沈某某等人实施猥亵。
(二)裁判结果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德江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徐德江利用围棋教师这一特殊身份猥亵多名未满12周岁的女童,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德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徐德江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案例评析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学习和物质条件方面对监护人、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存在一定的服从、依赖关系,这类特殊职责人员对幼女进行性侵犯,隐蔽性更强,危害更大。由于教室并非私人场所,而且是供多数学生使用,具有相对的涉众性,因此,可以将教室认定为“公共场所”。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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