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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多元调解,车辆租赁纠纷成功化解

  近年来,随着汽车租赁行业高速发展,随之而来的车辆租赁合同、车损、押金、维修等纠纷也逐渐增多,近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

  近年来,随着汽车租赁行业高速发展,随之而来的车辆租赁合同、车损、押金、维修等纠纷也逐渐增多,近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承办法官坚持“如我在诉”理念,以调解方式从源头入手,采取“背靠背”等多元化的调解方法化解纠纷,实现了高效率、减诉累、促双赢的工作目的,获得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

  因拖欠租赁费引发纠纷

  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的小王(化名)是一名货车司机,2023年3月8日,小王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向天津某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牵引车及半挂车各一辆。天津某融资租赁公司与小王签订合同,小王作为承租人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车辆出卖给原告,双方约定车辆协议价款为564000元。

  之后天津某融资租赁公司与小王、大同某汽车运输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小王与大同某汽车运输公司为挂靠关系,天津某融资租赁公司为车辆的唯一所有权人,大同某汽车运输公司应当按照天津某融资租赁公司的指示及时办理车辆解押、过户手续。各方签署上述协议后,天津某融资租赁公司抵扣小王在融资租赁业务环节应向其支付的首付款、咨询服务费及交易服务费共计106062元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小王指定的收款账户付款457938元。

  合同履行期间,小王因经营困难,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要求按期足额支付租金,造成天津某融资租赁公司租金损失94256.48元,产生违约金43410元,两项共计137667.32元。天津某融资租赁公司遂诉至繁峙县人民法院,并因不满一审判决结果,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官真诚协调终和解

  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标的额也不算大,承办法官张李霞在查阅案件材料后,认为案件焦点在于租金损失和违约金数额的认定,可以先行进行调解工作,于是及时联系小王。

  “法官,我确实违约了,没有按时给人家打租金,但我生意不好,也实在是经济困难,现在货车也不开了,暂时也没找到工作,我是家里顶梁柱,即使判了,我也拿不出这么多钱。”小王的话语真诚又无奈。经过沟通,法官又经深入调查了解,知道小王确实有现实困难,租金损失和违约金对他来说都是一笔不小的数字,如按照司法程序,正常判决,不仅周期长,小王来回奔波增加差旅负担不说,还会影响其找工作。

  根据掌握到的实际情况,法官又耐心做起了天津某融资租赁公司的工作。“大家都不容易,请你们换位想想,小王现在车也开不上,工作还没着落,一家老小的生计都是问题,他压力很大,租金损失咱能不能再重新核算,适当减免部分。我了解到,你们这个车虽然扣回来了,但车辆还登记在大同某汽车运输公司名下。如果尽快把这个案子了结了,可以早日再将车辆租赁出去盈利,调解对你们双方都是一件好事。”深知当事方心中的疙瘩不可能一下就解开,法官就事论事,讲法、讲理、讲情。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在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反复多次的电话沟通、现场调解下,双方逐渐打开心结,最终达成和解,决定由小王与大同某汽车运输公司共同向天津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损失及违约金共计5万元,大同某汽车运输公司协助将车辆过户至天津某融资租赁汽车公司指定的第三人名下。至此,这起汽车租赁合同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张李霞法官认为,民事案件有很多涉民生“小案”,每个“小案”背后都牵动着一个或多个家庭,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法官坚持“如我在诉”理念,兢兢业业办理每一件涉民生“小案”,是责任、担当,更是使命。本案快速调解,不仅减少了诉讼周期,还最大限度地促进双方实现“双赢”。法院在调解类似这种案件时,采取“背靠背”等多元化的调解方法,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说明利害关系,引导其既要尊重合同约定,又要从实际出发,尽量尽快止损,将双方损害降到最低,以便实现案结事了。(□本社记者 邵春雷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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