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晓矿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3月5日6时许,被告人薄晓矿携带钢管进入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一女厕内,用钢管猛击正在厕所的被害人朱某(女,1996年11月7日生)头部数下,致其当场昏迷,后又将昏迷的朱某拖至公厕北侧一小房内实施奸淫。2009年4月8日被告人薄晓矿被抓获。经法医鉴定:朱某系颅骨骨折,为重伤;且颅脑外伤导致中度智能障碍,属人体损伤六级残疾。
(二)裁判结果
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薄晓矿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且情节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被告人薄晓矿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认定被告人薄晓矿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维持一审判决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薄晓矿死刑。
(三)案例评析
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本案中,被告人薄晓矿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颅脑外伤且中度智能障碍,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又系累犯,罪行极其严重,亦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论罪应判处死刑,故人民法院判处其死刑,体现了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