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与仲裁是常见的两种争议解决方式,作为当事人,为什么要选择仲裁解决双方争议呢?在日前举办的“商事仲裁的亮点、要点、重点”活动上,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田锐华表示,仲裁在解决商事纠纷方面具有很多优势。
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5)》第三十二条证据提交规定,(一)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二)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提交;逾期提交的,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接受的除外。(三)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虽提交证据但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2018年3月13日,顾先生与某地产公司形成合意并签订《认购书》,确立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并且已实际履行了《认购书》约定的相关内容。2021年6月9日,顾先生与某地产公司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020年5月9日,申请人广东××工程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邵阳××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消防排烟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包××块地消防排烟工程施工。建设面积:5#厂房约15491m2,结构形式为框剪,工程总造价320000元。申请人负责5#厂房消防排烟安装与调试、5#厂房报警感烟探头拆装、5#厂房喷淋下喷支管含喷头等合同约定的项目。
2018年4月5日,宫女士与某房地产营销公司签订《团购合同》,约定由某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宫女士购买商品房提供信息及团购服务,宫女士意向房源为某小区B1户型1号楼20-27层01号,宫女士向某房地产营销公司交2万元团购服务费,享购房款5万元优惠。
申请人与七被申请人等各方分别于2014年7月16日和2016年9月5日签订《股权转让暨债务处理协议》和《补充协议》。申请人将持有第一被申请人的股权转让于第二至第七被申请人,并对第一被申请人对外的债务一揽子进行处理,包括案涉第一被申请人所欠某某银行的7.5亿元借款,原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份额为6.64%。
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因为在工程建设项目上缺口大额资金,2021年1月29日与申请人某保理公司签订了一份商业保理合同,约定以该建设工程公司的对被申请人江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收账款提供给申请人管理或者催收,由被申请人(次债务人)江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付款担保,获得保理融资款3500万元。
自2002年4月8日起,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某业委会)小区两块总水表供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水费。 被申请人的上述两块总表从2013年11月起拖欠水费。自被申请人欠费之日起,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催收、现场走访、粘贴欠费单、召开协调会、发律师函等多种形式向其催交水费。
申请人提起仲裁称:2015年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案外人三方签订《合资协议》,其第五条“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约定被申请人以人民币现金出资7350000元,第一笔资本金在公司注册成立3个月内按各自出资额的20%到位,剩余部分根据工程进度逐步到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主材合同,委托被申请人购买位于XXX的室内主材,合同金额171 215元,并于当日付清合同约定金额的80%作为预付款,即137 000元。2021年3月31日,经双方协商,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购买指定品牌及型号的主材,随着申请人室内装修的进行,后于8月25日经双方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