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3月2日,周某应聘到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六个月内,公司一直未替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2013年10月,公司才为周某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周某不服,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缴纳试用期内六个月的社会保险费。
【分歧】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种意见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如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亦可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有别于正式的劳动关系,他们之前的关系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试用期满后,再开始缴纳。
另一种意见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所说的社会保险指的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一金”。该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指出的是,这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狭义上,特指已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一方面也是说,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毫无疑问,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在“用工”,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因此,只要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开始用工,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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