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6日,原告周某在某电商平台上被告秦某经营的店铺,购买了一台店内商品宣传页面标示为“工厂直发龟王60V男女成人电动车72V轻便踏板车爬坡款可上牌电瓶车”、“全场包邮”、型号为白色、72V6个大电池22Ah、黑金电池的电动车,花费1790元。购买前聊天记录显示,卖方明确说明电压72V、6块大电池、22Ah黑金电池、电机1200瓦或1500瓦。原告支付到付邮费260元收货后,发现与所拍商品不一致,随车收到的《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上载明:品牌为“国迪”,功率0.8KW,电池所贴标识下覆盖字迹显示“超威电池”“非卖品”。原告多次联系电商平台客服,一直未能得到解决。原告周某认为被告秦某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构成欺诈,故诉至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浉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秦某在明知销售的电动车产品并非其宣传和向原告说明的“电压72V、6块大电池、22Ah黑金电池、电机1200瓦龟王电动车”,却以这些信息作为产品宣传标示,导致原告产生错误认知购买该产品,且电池明确标识有“非卖品”字样,却被覆盖贴上黑金电池标识,被告秦某存在欺诈行为。判令被告秦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周某货款及运费共计2050元,并支付原告周某三倍赔偿款5370元(1790元×3)。
典型意义
网络购物因其便利性和高性价比深受消费者追捧,但隔着屏幕消费者很难辨别商品的真实情况,一些商家可能会通过“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来欺骗、误导消费者。当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遇到商品宣传与实物不符的情况,有权主张解除购物合同,并根据商家过错程度要求其赔偿运费等实际损失。如果商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还可以主张增加所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最低五百元)的赔偿。本案中,浉河区法院充分发挥职能,通过公正司法助力营造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引导商家审慎自律、诚信经营,有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