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1章第397(1)条) [2003年4月1日] 2003年第12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2年第191号法律公告) 第571G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571G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文件”(document)、“广告”(advertisement) 及“邀请”(invitation) 具有本条例第102条给予该等词语的涵义。 第571G章 第3条就某广告、邀请或文件而须呈交的资料 为施行本条例第110(1)条─ (a)须呈交证监会的资料为符合以下说明的资料─ (i)与有关广告、邀请或文件中提述的存款证或其他票据的发行有关的;及 (ii)在附表指明的;或(b)如在附表指明的任何资料就该项发行而言并不适用,则须呈交证监会的资料为述明此意的陈述。 第571G章附表 [第3条] 就某广告、邀请或文件而须呈交的资料 项 须呈交的资料 1. 所发行的票据的描述(述明是否可转让/定息/浮息的存款证/汇票/承付票或其他形式的票据) 2. 发行人的姓名或名称 3. 保证人的姓名或名称 4. 发行总额或融通/计划最高额 5. 货币(述明面额是否港圆/美圆/欧罗/英镑/澳圆/纽西兰圆或其他货币) 6. 最低面额 7. 发行人律师 8. 存款日 9. 到期日 10. 利息支付(指明须支付利息的相隔期,例如按季/半年/年或参照其他时段支付) 11. 融通/计划中提供的票期 12. 融通/计划的条款 13. 买价/发出价 14. 有关当事各方的姓名或名称(首席经理人/包销商/安排商/交易商/其他) 15. 融通代理人、发行代理人及付款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16. 到期日付款的地点及形式 17. 发行人及保证人承担义务的状况 18. 管限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