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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排水(同意及批准)规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46章第47条)

〔1995年6月20日〕

(本为1995年第174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5年制定)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申请人”(applicant)指寻求排水事务监督根据本条例第26或27条给予同意或同意及批准(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人。

(1995年制定)

第3条 申请书的内容 版本日期 30/06/1997

(1)请求排水事务监督根据本条例第26或27条给予同意或同意及批准(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申请,须以书面提出,申请书须为一式两份并呈交排水事务监督,并须载有以下资料─

(a)申请人的全名、地址及电话号码;

(b)申请人的获授权的代表(如有的话)的全名、地址及电话号码;

(c)申请人及其获授权的代表(如有的话)的供送达文件用的地址(如有别于(a)或(b)段所提供的地址);

(d)申请所关乎的处所或地方的位置。

(2)请求给予同意或同意及批准的申请书须附载以下资料─

(a)呈交文件的指引说明的文本2份;

(b)以下图则各两份─

(i)以不少于1∶2500比例绘制而成并显示申请所关乎的拟施行工程的位置及受该等工程影响的主要水道的索引图;

(ii)以不少于1∶100比例绘制而成的申请所关乎的拟施行工程的规划图;

(iii)以不少于1∶200比例绘制而成的申请所关乎的拟施行工程的正视图;

(iv)以不少于1∶200比例绘制而成的申请所关乎的拟施行工程的垂直及水平纵向切面图;及

(v)以不少于1∶200比例绘制而成的申请所关乎的拟施行工程的横切面图;

(c)列明以下事项的陈述书的文本2份─

(i)拟施行工程的规格及设计计算资料;

(ii)拟施行工程的次序及将会采用的方法;及

(iii)所建议的减轻影响措施(如有的话),以维持主要水道的水流;

(d)拟施行工程对主要水道的水流的影响的评核报告文本2份,连同水文及水力分析及计算资料,并为该等分析及计算资料标上页数及附有综合索引于前页;及

(e)(d)段所述的报告所提述的任何支持文件的文本2份。

(1995年制定)

第4条 可规定提供进一步资料 版本日期 30/06/1997

排水事务监督可以书面规定申请人或其获授权的代表(如有的话)于其指明的时间内,提供排水事务监督认为为令他能对申请予以适当考虑而需要的进一步图则、细节、规格及其他资料一式两份。

(1995年制定)

第5条 图则须清楚及图则的材料 版本日期 30/06/1997

每份呈交的图则须以清楚和易于理解的形式绘制或复制于适当及耐久的材料上,并须清楚区分原有工程与拟施行工程。

(1995年制定)

第6条 图则等须予签署 版本日期 30/06/1997

向排水事务监督呈交的申请书及所有图则、指引说明、报告、分析、计算资料、规格、细节、支持文件及其他资料,须由上诉人或其获授权的代表签署。

(1995年制定)

第7条 给予同意及批准的示明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排水事务监督如根据本条例第26或27条对申请给予同意,须指明同意是在什么条件的规限下给予,并须藉向申请人或其获授权的代表送达一份同意通知书而给予该项同意。

(2)排水事务监督如根据本条例第27条对申请给予同意及对呈交支持该申请的图则给予批准,须指明同意及批准是在什么条件的规限下给予,并须藉以下方式示明─

(a)向申请人或其获授权的代表(如有的话)送达一份同意通知书及获批准图则的清单;

(b)在获批准的图则上加上“approvedplans"的标记,并加以签署及注明日期;及

(c)将每份获批准图则连同计算资料及其他与之有关的支持文件的文本一份交还申请人或其获授权的代表。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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