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赋权条文
(第51章第8条)
〔1991年4月1日〕
(本为1990年第31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气体安全(气体品质)规例》。
(1990年制定)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相对密度"(relativedensity),就气体来说,指相同体积且均不含水气的气体与空气,两者在相同温度及压力下以相同量度单位计算的质量比率;"华白指数"(Wobbenumber)指将气体的热值除以该气体相对密度的平方根所得数值;"硫磺"(sulphur)包括硫磺化合物。
(1990年制定)
第3条 压力标准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不得经以下喉管以低于下开列表第2栏所列指定压力供应气体─
(a)供气分喉;或
(b)供气主喉,
指定压力视适用于该气体的华白指数范围而定;下开列表第1栏列出气体的华白指数范围,而
第2栏则列出相应的指定压力。
列表
经供气分喉及供气主喉供应气体的压力
第1栏 第2栏
华白指数范围(以每立方米百万焦耳计) 压力(以高于大气压计)
不多于31 0.5千帕斯卡
多于31但不多于40 1千帕斯卡
多于40但不多于72 1.25千帕斯卡
多于72 2千帕斯卡
(1990年制定)
第4条 纯度标准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供应下开列表第1栏所列气体,其硫磺含量,不得高于相对列于列表第2栏所指定的最高
硫磺含量。
列表
所供应气体的纯度
第1栏 第2栏
气体类别 准许的最高硫磺含量
煤气 每标准立方米5毫克硫化氢
天然气 每标准立方米5毫克硫化氢
石油气 以质量计含硫磺0.02%
(1990年制定)
第5条 特有气味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除第(2)款所述情况外,任何人不得供应不带特有气味的气体。
(2)第(1)款不适用于供以下对象用的气体─
(a)香烟打火机;或
(b)喷雾罐。
(1990年制定)
第6条 犯法行为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违反第3、4或5(1)条,即属犯法,一经裁定犯法,可处罚款$10000;如属持续的犯法行为,可加处按每天$1000计的罚款。
(1990年制定)
第7条 免责辩护 版本日期 30/06/1997
对于根据第6条提出的控罪,即指称违反该条所指的条文,下述行为可作为对该控罪的免责辩护─
(a)被控人证明该违反规例事项,是由于非他所能控制的情况所致;及
(b)被控人已采取一切合理可行步骤,防止该违反规例事项发生。
(1990年制定)
第8条 豁免 版本日期 30/06/1997
监督可在下述情况下,以书面豁免任何人受本规例第3、4或5(1)条规限─
(a)监督认为上述豁免不会损害公众的安全;及
(b)豁免是受监督认为适当并在该项豁免内指明的合理条件所规限。
(1990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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