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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安全(气体品质)规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赋权条文

(第51章第8条)

〔1991年4月1日〕

(本为1990年第31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气体安全(气体品质)规例》。

(1990年制定)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相对密度"(relativedensity),就气体来说,指相同体积且均不含水气的气体与空气,两者在相同温度及压力下以相同量度单位计算的质量比率;"华白指数"(Wobbenumber)指将气体的热值除以该气体相对密度的平方根所得数值;"硫磺"(sulphur)包括硫磺化合物。

(1990年制定)

第3条 压力标准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不得经以下喉管以低于下开列表第2栏所列指定压力供应气体─

(a)供气分喉;或

(b)供气主喉,

指定压力视适用于该气体的华白指数范围而定;下开列表第1栏列出气体的华白指数范围,而

第2栏则列出相应的指定压力。

列表

经供气分喉及供气主喉供应气体的压力

第1栏 第2栏

华白指数范围(以每立方米百万焦耳计) 压力(以高于大气压计)

不多于31 0.5千帕斯卡

多于31但不多于40 1千帕斯卡

多于40但不多于72 1.25千帕斯卡

多于72 2千帕斯卡

(1990年制定)

第4条 纯度标准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供应下开列表第1栏所列气体,其硫磺含量,不得高于相对列于列表第2栏所指定的最高

硫磺含量。

列表

所供应气体的纯度

第1栏 第2栏

气体类别 准许的最高硫磺含量

煤气 每标准立方米5毫克硫化氢

天然气 每标准立方米5毫克硫化氢

石油气 以质量计含硫磺0.02%

(1990年制定)

第5条 特有气味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除第(2)款所述情况外,任何人不得供应不带特有气味的气体。

(2)第(1)款不适用于供以下对象用的气体─

(a)香烟打火机;或

(b)喷雾罐。

(1990年制定)

第6条 犯法行为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违反第3、4或5(1)条,即属犯法,一经裁定犯法,可处罚款$10000;如属持续的犯法行为,可加处按每天$1000计的罚款。

(1990年制定)

第7条 免责辩护 版本日期 30/06/1997

对于根据第6条提出的控罪,即指称违反该条所指的条文,下述行为可作为对该控罪的免责辩护─

(a)被控人证明该违反规例事项,是由于非他所能控制的情况所致;及

(b)被控人已采取一切合理可行步骤,防止该违反规例事项发生。

(1990年制定)

第8条 豁免 版本日期 30/06/1997

监督可在下述情况下,以书面豁免任何人受本规例第3、4或5(1)条规限─

(a)监督认为上述豁免不会损害公众的安全;及

(b)豁免是受监督认为适当并在该项豁免内指明的合理条件所规限。

(1990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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