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第32章第168S(2)条)
〔1994年7月15日〕
(本为1994年第423号法律公告)
第1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例中─
“生效日期”(commencement date)指本规例实施的日期;
“清盘人”(liquidator)包括临时清盘人。
(1994年制定)
第2条 根据本条例第168I(3)条须作出的报告 版本日期 11/11/1999
(1)本条适用于由下述人士根据本条例第168I(3)条向破产管理署署长作出的报告─
(a)在生效日期或之后开始清盘且属本条例第IVA部适用的公司的清盘人(破产管理署署长除外);或(1999年第30号第44条)
(b)在生效日期或之后获委任的公司接管人。
(2)报告须采用附表所载的D1表格作出,并以该表格所规定的方式及按该表格所规定的范围作出。
(1994年制定)
第3条 人员所提供的申报表 版本日期 13/02/2004
(1)凡第2(1)(a)条所述的公司清盘人或第2(1)(b)条所述的接管人(在本文中称为“人员”),觉得该公司已在任何时间属本条例第168H(2)条所指的无力偿债,本条即告适用。
(2)除下文另有规定外,一名人员可于由有关日期(在第(4)款中予以界定)起计6个月内,随时就下述人士向破产管理署署长提供一份申报表─
(a)在有关日期每名身为公司的董事或影子董事的人;或
(b)在紧接该日期前3年内的任何时间,每名曾为公司的董事或影子董事的人。
(3)申报须以附表所载的D2表格作出,并以该表格所规定的方式及按该表格所规定的范围作出。
(4)就本条而言,“有关日期”(the relevant date)指─
(a)如属正由法院清盘的公司,指清盘令的日期;
(b)如属因无能力继续业务而根据本条例第228A条自动清盘,指将根据该条条文所作的法定声明交付处长的日期;
(c)如属债权人自动清盘的公司(而董事未曾根据本条例第233条发出有偿债能力证明书),指通过自动清盘决议的日期;(2003年第28号第127条)
(d)如属成员自动清盘的公司,指清盘人得出下述结论的日期∶即当公司清盘时,其资产不足以偿付其债项及其他债务,亦不足以支付清盘的费用;
(e)如属接管人,指其委任日期。
(5)负责人员须于由有关日期起计6个月届满前,向破产管理署署长提供一份符合第(2)及(3)款的申报表(如在该段期间届满前7天内未曾如此提供申报表者);就本款而言,负责人员为在上文所指明之日于有关公司在职的人士,如在该日无人在职,则指在最接近该日停任职位的人员。
(6)如一名人员在有关日期后已根据本条例第168I(3)条,就所有属于第(2)款的范围内并(除本款外)必须被申报的人,向破产管理署署长作出报告,即无须根据本条提供申报表。
(7)负责人员如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不履行第(5)款所施加的职责,可处不超过$5000的罚款。
(1994年制定)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2)及3(3)条〕
表格D1
* 被清盘/接管的无力偿债公司
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168I(3)条
所作的董事行为操守报告
* 将不适用者删去
公司编号 请勿填写本栏
公司名称
注册办事处地址
业务性质
营业名称
主要营业地点
* 清盘/委任接管人的日期
* 清盘人/接管人的姓名
* 清盘人/接管人的地址
报告所涵盖的期间 由∶
至∶
1.本人是下述无力偿债的公司的 * 清盘人/ 接管人;本人觉得附表内所列的人是该公司的董事或影子董事,而且在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除该等人士外,该公司并无其他董事或影子董事。
2.本人并觉得,本人在附表第5栏内以“Y"符号所标示的每名人士在作为该公司董事的行为操守,不论是仅相对于该公司而言,或连同其作为任何其他公司的董事的行为操守观之,均使该人不适宜关涉任何公司的管理。有关其行为操守的细节,载于本报告附件B内。
附表(略)
* 清盘人/接管人的签署
日期
请紧记附上附件A与附件B。
附件A
公司的进一步资料
公司名称
3.成立为法团的日期
4.营业期间 由至
5.向债权人作出的估计派发
·优先∶
·无抵押∶
6.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摘要 $
资产总额∶
欠债权人的负债总额∶
关于债权人的估计短缺总额∶ ===============
已催缴股款的股本∶
7.无抵押债权人的大约数目与债权价值(区分如下)数目 $
业务与支出∶
存款者或消费者预付∶
相关公司∶
其他∶
8.其他曾与该公司有任何交易的相关公司的资料。
就本人所知所信,上述资料乃正确无误。
* 清盘人/接管人的签署
日期
另就每名须予报告的董事填写附件B。
附件B
公司名称
本报告所针对的个人董事的详细资料
9.董事的全名∶
10.出生日期∶
11.职业、行业或专业∶
12.在公司内所担任的职位∶
13.提供有关该董事的行为操守的细节(如有需要,可另纸详述),而该等行为操守乃使你觉得本条例第168H(1)条的条件已获符合者。本条例附表15尤应顾及。
14.列举截至该公司的有关日期为止3年内每年获得的酬金和其他利益(有关日期乃如本规例第3(4)条所界定者)─
截至下述日期为止的期间 所收取
的酬金 表决通过
的酬金 现金支出 实物利益
$ $ $ $
15.(a)该董事现时兼任董事或影子董事的其他公司,或于截至该公司的有关日期为止3年内兼任董事或影子董事的其他公司(有关日期乃如本规例第3(4)条所界定者)。
公司名称 公司编号 你是否亦是此公司的清盘人/接管人(是/不是)如拟就该公司呈交一份行为操守报告,请以“X"符号标示;如已呈交该份报告,则填写报告的日期
(b)提供有关任何其他可能曾与该董事有关连的公司的资料(该等公司并没有列于第8段或(a)节内,而你觉得该等资料可能与考虑其行为操守有关者)。
16.简述该公司向该董事或相当可能会向该董事提出的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
17.是否有任何其他你认为破产管理署署长应考虑的事项。
尽本人所知所信,附件B(合共......................页)所提供的资料乃正确无误。
* 清盘人/接管人的签署
日期
(1994年制定)
表格D2
* 被清盘/接管的无力偿债公司
根据《公司(董事行为操守报告)规
例》第3(3)条提交的董事申报表
* 将不适用者删去
公司编号 请勿填写本栏
公司名称
注册办事处地址
业务性质
营业名称
主要营业地点
* 清盘/委任接管人的日期
* 清盘人/接管人的姓名
* 清盘人/接管人的地址
对适用的陈述,以“X"符号标示。
1.(i)本人在此个案中未曾呈交一份报告,因为∶
(a)□ 公司有足够资产偿付其债项和其他债务,以支付清盘的费用
(b)□ 在本申报表的日期,本人未曾得悉任何需要本人根据本条例第168I(3)条作出报告的事情
(c)□ 尚未收到足够的资料(见下文)。
(ii)本人在此个案中未曾呈交一份有关全体董事的报告,因为∶
(d)□ 在本申报表的日期,本人未曾得悉任何需要本人根据本条例第168I(3)条作出一份有关其余董事的报告的事情
(e)□ 尚未收到足够的资料(见下文)。如已在方格(c)或(e)作标示,请说明该份报告(如有的话)相当可能呈交的日期∶
月 年
2.尽本人所知所信,附表内所列人士,于该公司的有关日期之前3年期间,均为该公司的董事或影子董事(有关日期乃如《公司(董事行为操守报告)规例》第3(4)条所界定者)∶
附表
全名与其他为人所知的姓名/名称 最后为人所知
的地址 若是影子董事,请以“X"符号标示 出任董事的期间
由 至
* 清盘人/ 接管人的签署
日期
(1994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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