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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安全)(航行警告)规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69章第100及112条)

[1991年8月2日]

(本为1991年第323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安全)(航行警告)规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香港船舶”(HongKongship)指在香港注册的船舶;

“海岸电台”(coaststation)指为船舶提供无线电通讯而设的陆上站台;

“讯号台”(signalstation)指为船舶提供非无线电通讯而设的陆上站台;

“热带风暴”(tropicalstorm)指飓风、台风、气旋或相类性质的其他风暴。

(2)船舶的船长如有理由相信在其附近有一个热带风暴,即须当作已遇上该风暴。

第3条 船长须发出有关航行危险的资料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香港船舶的船长如遇上─

(a)危险的冰块;

(b)危险的漂浮物;

(c)伴随强风的低于冰点的气温致使船舶的上层建筑严重积聚冰块;

(d)风力在蒲福风级10级或以上的风,而事前没有接获有关的风暴警告;

(e)热带风暴;或

(f)对航行有直接影响的任何其他危险事项,须利用所有供其运用的通讯方法,发送与附表所列事项有关的资料。

(2)第(1)款所提述的资料─

(a)除发送给附近的船舶外,亦须发送给当其时掌管最接近的海岸电台或讯号台(而该海岸电台或讯号台为该船舶可与其通讯者)的人,而如资料是发送给掌管讯号台的人,则须附带要求将该资料随即发送给最接近的海岸电台;

(b)须以英文或按国际讯号规则发送;及

(c)如利用无线电发送,开始时须表明有关危险事项的性质,并须冠以安全讯号,如该资料是以无线电报发送的,则安全讯号为重复3次莫尔斯码组中一组的TTT电码,而每组字母与相继的各组须彼此清楚分隔,如该资料是以无线电话发送的,安全讯号则为重复说出“SECURITE"一字(发音为“SAYCUREETAY")3次。

第4条 不遵从规定的罚则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船舶的船长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没有发送第3条所规定的资料,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0。

第5条 修订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海事处处长可藉宪报刊登的公告将附表修订。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及5条]

1.当遇上危险的冰块、危险的漂浮物或对航行有直接影响的任何其他危险事项(第2、3及4段所述的危险事项除外)时,船舶的船长须发送有关以下事项的资料─

(a)所观察到的冰块、漂浮物或其他危险事项的种类;

(b)最后观察到的冰块、漂浮物或其他危险事项的位置;及

(c)最后观察到该危险事项的国际协调时间及日期。(1992年第12号法律公告)

2.当遇上热带风暴时,船舶的船长须发送有关以下事项的资料─

(a)尽可能确定的风暴位置,连同遇到该风暴的国际协调时间及日期;及(1992年第12号法律公告)

(b)作出观察时船舶的位置、真航向及速度。此外,船舶的船长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发送以下资料─

(i)气压(如可能的话应为经修正的气压),并表明该气压是以毫巴、寸或是以毫米计算,以及读数是经修正或未经修正;

(ii)先前3小时内的气压转变;

(iii)真风向;

(iv)按蒲福风级计算的风力;

(v)海面状况(平静、中浪、大浪或巨浪);

(vi)涌浪(小、中或大)及其来自的真方向;及

(vii)涌浪的周期或长度(短、中或长)。

3.当遇到风力在蒲福风级10级或以上的风(但并非热带风暴)而没有接获风暴警告时,船舶的船长须发送与第2段所列的相同的资料,但不包括有关海面状况及涌浪的细节。

4.当遇到伴随强风的低于冰点的气温致使船舶的上层建筑严重积聚冰块时,船舶的船长须发送有关以下事项的资料─

(a)遇到上述情况的国际协调时间及日期;(1992年第12号法律公告)

(b)当时的气温及(如属切实可行)海水温度;及

(c)所遇到的风的风力(蒲福风级)及其真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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