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第369章第107条)
[1991年8月2日]
(本为1991年第32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安全)(防护衣物及设备)规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雇主”(employer)指雇用他人为雇员的人;
“雇员”(employee)指受雇于船舶上工作的人(包括船长及自雇人士),但于船舶在海港内时在船舶上的船坞工人或岸上工人除外。
第3条 适用范围及豁免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除第(2)及(4)款另有规定外─
(a)本规例适用于不论在何处的香港船舶;及
(b)第2、3及10条适用于在香港水域内的其他船舶。
(2)本规例不适用于在工作站上或在工作站500米内的离岸装设。
(3)就第(2)款而言,“离岸装设”(offshoreinstallation)指任何保持在水中或前滨上或在其他间歇被水淹盖的土地上的装设,而且并无任何在所有时间以及为所有目的而提供通道的永久性构筑物将其与干地相连。
(4)处长可豁免某些类别的个案或个别个案,在处长于该豁免中指明的条款下(如有的话),不受在该豁免中指明的本规例全部或任何条文所规限,并可在发出合理通知后,更改或撤销上述任何豁免。
第4条 防护衣物及设备的提供及标准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雇主须确保其在船舶上的每名雇员,凡从事附表内列表第1栏所指明的任何工序,或凡可合理地预期由于上述工序在该船舶上进行而会有危险,均获提供合适而又属附表内列表第2及3栏就该工序而指明的种类及标准的防护衣物及设备,或获提供相等标准的防护衣物及设备;但凡需要在某地方购买防护衣物及设备项目,而符合指明标准规格的项目并不能购得,且替换该等项目并非合理地切实可行,则可提供符合任何国家主管当局或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的认可规格的其他防护衣物及设备。
(2)雇主须确保其在船舶上的每名雇员,凡从事涉及某种危险(而该种危险可藉提供防护衣物或设备而减轻)的任何其他工序,或凡可合理地预期由于上述工序在该船舶上进行而健康或安全会有危险,均获提供设计作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减少该种危险的合适防护衣物及设备。
(3)处长可藉宪报刊登的公告修订附表。
注:
第5条 分发及贮存 版本日期 30/06/1997
雇主须确保每当船舶上载有任何供其雇员使用的防护衣物或设备时,该等衣物或设备均已分发给雇员个别使用,或存放在容易到达和清楚标示的地方,而贮存的方式须防止该等衣物或设备在贮存期间变坏或损坏,或接触到相当可能对其有不良影响的物质。
第6条 保养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雇主须确保每当船舶上载有任何供其雇员使用的防护衣物或设备时,除已分发给雇员个别使用者外,该等衣物或设备─
(a)受到适当保养,而制造商所作出的任何建议受到妥为顾及;
(b)定期受到检查,如属适当,其操作并受到查察,须每隔不多于3个月查察一次;
(c)按需要而修理、净化或替换;及
(d)如属就附表内列表第6项而指明的呼吸器具,则于使用前与使用后,受到检查,其操作并受到查察。
(2)任何雇员均须确保在分发给他个别使用的任何防护衣物或设备项目有任何不足或欠妥之处时,向船舶的负责高级船员或获该雇员的雇主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士报告,以进行修理或替换。
第7条 防护衣物及设备的使用指示 版本日期 30/06/1997
雇主须确保─
(a)其可能须穿着防护衣物或使用防护设备的任何雇员,均获得关于使用该等衣物及设备的适当指示;及
(b)凡防护衣物或设备项目是贮存在船舶上以供其雇员使用者,则关于恰当使用与保养该等衣物或设备的指示,是与该指示所关乎的衣物或设备存放一起,或存放在尽可能与该等衣物或设备接近的安全地方。
第8条 防护衣物及设备的使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任何人不得要求任何雇员在船舶上开始第4条所提述的任何工序,除非该条所指明或按照该条的适当衣物或设备状况良好与运作正常,并正在由进行该工序的雇员以及承受由于该工序而会有的可合理预见危险的其他雇员穿着或使用。
(2)任何雇员如在船舶上涉及或承受由于第4条所提述的任何工序而会有的可合理预见危险,均须穿着该条所指明或按照该条的适当防护衣物,并使用该条所指明或按照该条的适当防护设备。
第9条 罪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任何雇主违反第4、5、6(1)或7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
(2)任何雇员违反第6(2)或8(2)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
(3)任何人违反第8(1)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
(4)根据本规例被控的人,包括因第(5)款被控的人,如证明他已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以及尽一切应尽的努力避免犯该罪行,即属免责辩护。
(5)尽管本条另有规定,凡任何雇主、雇员或任何人由于另一人的作为或过失而犯本规例所订的任何罪行或若非因第(4)款的施行即本会犯该罪行,则不论是否针对该名雇主、雇员或首述的人而提起法律程序,该另一人即属犯该罪行,并可因本款而被控该罪行以及被定罪。
第10条 船舶的检查及扣留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本条例中关于船舶的检查及扣留的条文,适用于下述任何船舶以及在与下述任何船舶有关时适用─
(a)如该船舶是香港船舶,而本规例的任何条文已就该船舶而遭违反;或
(b)如该船舶并非香港船舶,而船上载有的防护衣物及设备并不符合本规例对香港船舶所规定的标准,则犹如该船舶被发现为本条例第67条所指的不安全般适用。
(2)凡有任何并非香港船舶的船舶按第(1)款的规定被扣留,处长可将一份报告送交该船舶的船籍国政府,并将该报告的副本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
注: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条]
防护衣物及设备标准规格表
注:1.在本列表内,“BS"字母表明并指衣物及设备应符合的英国标准,所出现的日期是有关标准的公布或最后修订(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日期。英国标准规格+是由英国标准协会@公布,并可向该协会索取,地址为LinfordWood,MiltonKeynesMK146LE;英国海事工业联会标准#可向船艇建造商国家联会**索取,地址为BoatingIndustryHouse,ValeRoad,OatlandsPark,WeybridgeKT139NS,而船舶上噪音声级工作守则++可向英国政府文书局@@索取。
2.列表内凡提述贸易部及运输部,即提述联合王国政府的贸易部及运输部。
工序 须提供的防护衣物及设备 标准的全标题
1.涉及堕下或移动物体对头部造成 头部防护,符合BS5240第1部: Specificationforageneralpurposeindustr
合理程度危险的任何工序或活动。 1987(1987年1月30日)。 ialsafetyhelmet.
2.在环境涉及可合理预见头部会 头皮防护,符合BS4033: Specificationforindustrialscal
受瘀伤或擦伤危险的地区工作之时。 1966(1966年6月30日)。 pprotectors(lightduty).
3.进入噪音水平超逾90分贝(A) 听觉防护,须符合贸易部于1978
的空间或在其内工作,或使用机 年1月21日出版标题为“NoiseLe
械或设备工作,而噪音水平超逾 velsinShips的工作守则第
90分贝(A)。 "10条及附录3的规定。
4.焊接及气割。 眼睛及面部防护,符合BS1542: Equipmentforeye,faceandneckprotectionag
1982(1982年12月31日);. ainstradiationarisingduringweldingandsim
ilaroperations
BS2092:1987(1987年12月23日); Specificationforindustrialeyeprotectors.
BS679:1959(1959年12月10日); Filtersforuseduringweldingandsimilarindustrialoperations.
身体防护,符合BS2653:1955(19
55年12月29日),视何者适合而定。 ProtectiveclothingforWelders.
5.可合理预见眼睛有受粒子、 眼睛防护,符合BS2092:1987(
碎片或有害物质伤害危险的 1987年12月23日)。
任何工序。 Specificationforindustrialeyeprotectors.
6.涉及在相当可能危害健康 注意除BS6016所涵盖的项目外, Recommendationsfortheselection,useandma
的空气中工作的任何工序。 其他项目应予保养,以符合BS4 intenanceofrespiratoryprotectiveequipment.
275:1974(1974年4月16日)。
(a)对滋扰性尘埃及低毒性 弃置式防尘空气过滤器,其标称防 Specificationforfilteringf
尘埃的防护。 护因数最小为10,并符合BS6016: acepiecedustrespirators.
1980(1980年12月31日);或
一般用途的防尘空气过滤器,其标称 Specificationforrespiratorsforprotectionag
防护因数最小为10,并符合BS2091: ainstharmfuldust,gasesandscheduledagriculturalchemicals.
1969(1969年6月10日)。
(b)对低毒性气体的防护。 盒式空气过滤器,其标称防护因数最
小为20,并符合BS2091:1969(1969
年6月10日)。注意─装有微粒滤器。 如上。
(c)对有毒气体的防护。 罐式空气过滤器,其标称防护因数最
小为400,并符合BS2091:1969(1969 Specificationforrespiratorsforprotec
年6月10日)。注意─有些情况是在装 tionagainstharmfuldust,gasesandscheduledagriculturalchemicals
有微粒滤器下运用。.
(d)对有毒尘埃的防护。 正压防尘空气过滤器,其标称防护因数
最小为20,并符合BS4558:1970(1970
年3月17日);或Specificationforpos
itivepressure,powereddustrespira
tors.正压滤尘兜帽及上衣,其标称防护
因数最小为20,并符合BS4771:1971(19 Specificationforpositivepressure,
71年10月26日)。 powereddusthoodsandblouses.
(e)对高毒性尘埃的防护。 高效能防尘空气过滤器,其标称防护因数最
小为1000,并符合BS4555:1970(1970年3
月17日)。 Specificationforhighefficiencydustrespirators.
(f)对高毒性空气或缺氧环境的 呼吸器具,符合BS4667:1974第2及3部(
防护;或作为以上各项的另一 1974年6月7日)及第4部(1982年11月30日)
选择。 如下─
(i)开路压缩空气式自给呼吸器具,并已按 (i)BS4667:Part2:1974specificationforope
该标准中第2部第3.6.3条规定进行额外测 ncircuitbreathingapparatusandBS4667
试,而其标称防护因数最小为2000;或: Part3:1974specificationforcompressed
airlinebreathingapparatus.
(ii)供应阀式压缩空气喉呼吸器具,其标 (ii)BS4667:Part3:1974specificationforcom
称防护因数最小为2000,并按该标准中第 pressedairlinebreathingapparatusandBS4667
4部第6条所准许而装有逃生用的紧急自给 Part4:1982specificationforescapebreathingapparatus.
供气设备。:
7.在涉及可合理预见会有受腐
蚀性物质伤害或受相当可能经
由皮肤吸收的物质伤害的危险 防护工装裤、手套或帽,视何者适合而定。
的地区工作的任何工序或活动。
8.涉及可合理预见手部会有受 手部防护,符合BS1651:1986(1986年4月
伤害危险的任何工序或活动, 30日),视何种类适合而定。(该标准中涵
除非使用手部防护会增加危险 盖多于一类手套)。 Specificationofindustrialgloves.
程度。
9.涉及足部会有特别受伤害 足部防护,符合BS1870:1979第1部(1979 SafetyfootwearPart1:Specificationforsafety
危险的任何工序或活动。 年8月30日)。 footwearotherthanallrubberandallplasticmouldedtypes.
或BS1870:1976第2部(1976年6月30日); Part2:linedrubbersafetyboots.
或BS1870:1981第3部(1981年11月30日); Part3:specificationforpolyvinylchloridemouldedsafetyfootwear.
或BS4972:1973(1973年11月2日);
视何者适合而定。 Women'sprotectivefootwear.
10.在高空工作或在任何其他
地方工作而可合理预见该处 按照运输部发出的商船海员安全工作守则*
会有堕下多于2米距离的危险。 第15章使用的托架、台或水手长座椅。
安全带或挽具和连带的绳索,符合BS1397:
1979(1979年8月31日); Specificationforindustrialsafetybelts,harnessesandsafetylanyards.
或在需要使用活动扶梯时,须按照运输部
发出的商船海员安全工作守则*第15章而
使用该梯。
11.任何从船边位置或暴露位 有足够绳
置进行的工作,而可合理预见 索相连而可供即时使用的救生圈一个,以
该处会有堕下或被海浪冲向船 及运输部批准的救生衣一件或符合BS3595:
外的危险,或任何在船舶的艇 1981(1981年7月31日)的救生衣一件,或符
只内或从该艇只进行的工作。 合1988年3月21日公布的1988年英国海事工
业联会标准##的浮具一件; Specificationforlifejackets.
视何者适合而定。
救生衣如属可完全膨胀者,则须为气体膨胀
型;如属本身具有部分浮力的,则其本身
浮力最小为89牛顿,但只供在遮蔽水域用的
本身具有部分浮力的救生衣除外。浮具不得
倚赖口吹充气。
12.需要在外露带电设备上或 胶手套,符合BS697:1986(1986年4月30日);
其附近进行修理或保养工作的 绝缘垫,符合BS921:1976(1976年3月31日),(已装
任何工序,而可合理预见该处 设特别绝缘地板的地方除外)(手套及垫 Specificationofrubberglovesforelectricalpurposes.
会有受伤害的危险。 两者均针对适当电压加以防护);胶底鞋履; Rubbermatsforelectricalpurposes
视何者适合而定。
13.涉及在滚装操作中可合理
预见有被车辆移动伤害的危险
的任何工序。 合适的能见度高的衣服。
注:
+"英国标准规格”乃“BritishStandardsSpecifications"之译名。
"英国海事工业联会标准”乃“BritishMarineIndustriesFederationStandard"之译名。
++"船舶上噪音声级工作守则”乃“CodeofPractice'NoiseLevelsinships'"之译名。
"1988年英国海事工业联会标准”乃“BritishMarineIndustriesFederationStandard1988"之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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