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香港法规

普查及统计(对外申索、负债及收益调查)令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4-01 实施日期 200...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4-01

实施日期 2003-04-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第1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04/2003

(1)在本命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上市法团”(listedcorporation)指有任何证券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条所界定的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法人团体;(2001年第240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5号第407条)

“互惠基金”(mutualfund)指任何符合以下说明的法人团体─

(a)主要从事或显示本身正在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再投资或交易的业务,或提出拟主要从事任何该等业务;及

(b)要约出售任何由它担任发行人的可赎回股份,或有任何已发行但未赎偿的该等股份;

“本地个人”(localindividual)指任何符合以下说明的个人─

(a)该人在某项调查的统计期的最后一日已在香港住满12个月;或

(b)处长认为有合理理由相信在该统计期终结时,该人已在香港逗留最少12个月;

“本地基金”(localfund)─

(a)就互惠基金而言,指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基金;

(b)就单位信托而言,指其组成文件述明为受香港法律管限的基金;(2001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c)就任何其他集体投资计划而言,指其实益拥有人是居港者的基金;

“本地经营”(localundertaking)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业务经营─

(a)主要生产作业地点是在香港的;或

(b)(如属并无生产作业的业务经营)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或

(c)(如属并无生产作业,亦没有成立为法团的业务经营)主要业务地点是在香港的;

“生产作业”(productiveoperation)指直接或间接造成有货品或服务可供销售的作业、工序或活动;

“付款”(payment)包括以金钱或有价事物付款;

“申报资料的个人”(reportingindividual)指处长根据第3(1)条所要求提供资料的本地个人;

“申报资料的经营”(reportingundertaking)指处长根据第3(1)条所要求提供资料的本地经营;

“收入”(receipt)包括金钱或有价事物的收入;

“交易”(transaction)包括任何与取得或提供货品、服务、劳务、资本、或其他资产或负债有关而产生、转化、交换、转移或终绝任何经济价值的交易;

“有表决权股份”(votingshare)就有股本的法人团体而言,指任何股份而该股份的登记拥有人藉该股份有权在该法人团体的股东会议中表决;

“回报率”(rateofreturn)指投资回报,而该回报是以其占原来投资金额的百分比表示的;

“回购交易”(repurchasetransaction)指一项证券的出售,而根据该项出售,卖方须在议定的未来日期按照事先厘定的价格,向买方购回同样的证券,或买方须在议定的未来日期按照事先厘定的价格,向卖方反售同样的证券;

“居港者”(resident)指本地个人或本地经营;

“非本地个人”(nonlocalindividual)指本地个人以外的其他个人;

“非本地基金”(nonlocalfund)指本地基金以外的其他基金;

“非本地经营”(nonlocalundertaking)指本地经营以外的其他业务经营;

“非居港者”(nonresident)指非本地个人或非本地经营;

“客户”(client)就任何代理人或保管人而言,指本人或代他人使用该代理人或保管人所提供的任何服务的人;

“保单持有人”(policyholder)就任何保险单而言,包括根据该保险单应获付利益或应获定期付款的人;

“保管人”(custodian)指从事以下任何活动的人─

(a)用该人的名义以信托形式为客户看管、管理、控制或保管股份、债务证券或其他资产(不论该人是否亦代客户投资),或用客户的名义看管、管理、控制或保管股份、债务证券或其他资产(不论该人是否亦代客户投资);

(b)显示本身为代名人;

(c)向客户提供代名人;

(d)以受托人身分行事;

“保证金”(marginpayment)指用以作为履行某合约所订义务的保证而由任何人向另一人所作出的付款;

“相关联经营”(affiliatedundertaking)就任何本地经营而言,指─

(a)在该本地经营中持有相关联权益的非本地经营;或

(b)该本地经营持有相关联权益的非本地经营;

“租契”(lease)包括特许、租赁协议及同意订立租契、特许或租赁协议的协议;

“基金”(fund)指互惠基金、单位信托,或任何其他集体投资计划(不论该计划是否公开让公众认购);

“单位信托”(unittrust)指任何安排,而其目的或效力是提供工具,使人能以信托受益人的身分分享由取得、持有、管理或处置证券或任何其他财产而产生的利润或收益;

“统计期”(referenceperiod)─

(a)就第5(2)条述及的调查而言,指该条所提述的统计期;

(b)就第5(3)条述及的调查而言,指该条所提述的统计期;

(c)就第5(3A)条述及的调查而言,指该条所提述的统计期;(2001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贷款”(loan)包括以下各项─

(a)垫支;

(b)贴现;

(c)为某人、因某人、代某人或应某人的要求而支付的款项;

(d)不要求偿付因任何理由而欠下的款项;

(e)在实质上或效力上是贷款的协议(不论其条款或形式为何);

(f)为确保贷款得以偿还而达成的协议;

“无酬家庭工作人员”(unpaidfamilyworkers)就某业务经营而言,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人─

(a)住在该经营的任何董事、合伙人或独资东主的住宅内(不论是否该董事、合伙人或独资东主的亲属);

(b)为该经营工作,但并无就所做的工作收取议定数额的付款;并且

(c)在有关的统计期内,在该经营的每个工作日为该经营工作不少于一小时;(2001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业务”(business)指不论是否旨在牟利的业务;

“业务收入”(businessreceipts)包括所有销货货款,向顾客提供服务而取得的收入,以及其他来源的收益;(2001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业务经营”(businessundertaking)指有任何业务进行的经营;

“对外申索”(externalclaim)指居港者有权就任何种类的财产、服务或权益而针对非居港者提出的申索;

“对外交易”(externaltransaction)指居港者与非居港者之间的交易;

“对外要素收益流动”(externalfactorincomeflows)指以下任何一项─

(a)因以下原因而产生或得到并流入香港的任何收益或利益(不论该等收益或利益是金钱或实物)─

(i)居港者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投资;或

(ii)非居港者雇用本地个人主要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工作;

(b)因以下原因而产生或得到并流出香港的任何收益或利益(不论该等收益或利益是金钱或实物)─

(i)非居港者在香港投资;或

(ii)居港者雇用非本地个人主要在香港工作;

“对外负债”(externalliabilities)指居港者就任何种类的财产、服务或权益而欠非居港者的负债;

“调查”(survey)指第2条所提述的统计调查;

“调查期”(surveyperiod)指第5(1)条所指明的任何一个调查期。

“营运开支”(operatingexpenses)包括雇员薪酬、租金、差饷、利息开支、修理及维修开支、物料及供应品开支及其他杂项开支。(2001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2)在本命令中,提述对外申索、负债及收益即提述对外申索、对外负债及对外要素收益流动。

(3)就“相关联经营”(affiliatedundertaking)的定义而言,在符合以下说明的情况下,某业务经营即属在另一业务经营中持有相关联权益─

(a)在该另一经营是有股本的法人团体的情况下,该首述的经营拥有该另一经营中最少10%的有表决权股份;或

(b)在其他情况下,该首述的经营已透过贷款以外的其他方式分担该另一经营最少10%的资本。

(4)就本命令而言,在符合以下说明的情况下,某业务经营即属另一业务经营的有连系经营─

(a)该两项经营中的任何一项在另一项中持有连系性权益;或

(b)该两项经营均属于一个包括最少3项业务经营的系列,而在该系列中的经营是符合以下条件及先后次序的─

(i)该两项首述的经营中的任何一项在该系列中排列第一;及

(ii)在该系列中,每项经营均在紧随其后的经营中持有连系性权益。

(5)就第(4)款而言,在符合以下说明的情况下,某业务经营即属在另一业务经营中持有连系性权益─

(a)在该另一经营是有股本的法人团体的情况下,该首述的经营拥有该另一经营中最少20%的有表决权股份;或

(b)在其他情况下,该首述的经营已透过贷款以外的其他方式分担该另一经营最少20%的资本。

第2条 对外申索、负债及收益调查 版本日期 05/02/1999

处长必须就每个调查期进行一项统计调查,以编制关于居港者的对外申索、负债及收益的统计数字。

第3条 处长可要求提供资料 版本日期 05/02/1999

(1)为进行任何调查,处长可要求任何本地个人或本地经营就附表所指明的事项提供该调查的统计期内的资料。

(2)申报资料的个人或经营必须─

(a)按照处长为上述目的而发出的统计表格;及

(b)于处长在统计表格中指明的限期内,向处长提供该等资料。

第4条 在申报资料的经营中须提供资料的人 版本日期 05/02/1999

就申报资料的经营而言,第3条所提述的资料必须由下列人士提供─

(a)如该经营是法人团体,则为该法人团体的一名董事、秘书或其他关涉该法人团体的管理的人;

(b)如该经营是合伙,则为该合伙的一名合伙人;

(c)在其他情况下,则为该经营的东主。

第5条 调查期及统计期 版本日期 01/01/2002

(1)就本命令而言,调查期为─

(a)自1998年起计的每个公历年;(2001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b)自1999年首3个月起计的每段连续3个月的期间;及(2001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c)自2002年1月起计的每个月。(2001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2)为进行就第(1)(a)款所指明的某个公历年而进行的调查,处长可要求提供以下述任何期间为期的统计期内的资料─

(a)该公历年;

(b)处长就任何个别情况而厘定的另一段连续12个月的期间,但该期间不得在该公历年1月1日之前开始,亦不得在下一个公历年的12月31日之后结束。

(3)为进行就第(1)(b)款所指明的某段连续3个月的期间而进行的调查,处长可要求提供以该连续3个月为期的统计期内的资料。

(3A)为进行就第(1)(c)款所指明的某个月而进行的调查,处长可要求提供以该月为期的统计期内的资料。(2001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4)在本条中,“公历年”(calendaryear)指一段自任何一年的1月1日起计的为期12个月的期间。

第6条 可采用抽样方法 版本日期 05/02/1999

处长可就某项调查采用抽样方法收集资料。

第7条 本命令适用于某些情况 版本日期 05/02/1999

就任何调查而言,即使某业务经营在该项调查的统计期开始后才开业,又或在该统计期内停业,本命令仍适用于该经营。

第8条 统计表格的销毁日期 版本日期 05/02/1999

处长必须确保统计员为某项调查而收集或接获的所有已填写的统计表格及其所有副本,均于该项调查的统计期结束后的60个月内销毁。

第9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5/02/1999

(已失时效而略去)

附表 版本日期 01/01/2002

[第3条]

须提供资料的有关事项

1.如属申报资料的经营,则为关乎该经营及其每项有连系经营(个别称为"有关经营”)的下列事项─

(a)名称、业务地址、成立为法团的地方、商业登记号码、业务性质及(如有关经营是上市法团)有关证券的股份代号;(2001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b)下述股权拥有权的百分比─

(i)在有关经营是有股本的法人团体的情况下,则为按每名是该经营中最少10%的有表决权股份的登记拥有人的居住地划分的股份持有百分比;

(ii)在其他情况下,则为按每名已透过贷款以外的其他方式分担有关经营最少10%的资本的人的居住地划分的股权拥有权百分比;

(c)(如有关经营是本地经营)有关经营的每项相关联经营的下列事项─

(i)名称、业务地址、成立为法团的地方、业务性质及股权拥有权;

(ii)业务收入及营运开支;

(iii)从事该相关联经营进行的业务的参与工作的东主、积极参与的合伙人、无酬家庭工作人员、全职雇员及非全职雇员的总人数;(2001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d)(c)段述及的相关联经营的每项有连系经营的下列事项─

(i)名称、业务地址、成立为法团的地方、业务性质及股权拥有权;

(ii)业务收入及营运开支;

(iii)从事该有连系经营进行的业务的参与工作的东主、积极参与的合伙人、无酬家庭工作人员、全职雇员及非全职雇员的总人数;(2001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e)下述任何其他业务经营的名称、业务地址及业务性质─(2001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i)代有关经营以经理人、保管人或代理人的身分行事以进行对外交易的业务经营;(2001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ii)有某些联系的业务经营,而有关经营是透过其联系进行对外交易的;或(2001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iii)本身属上市法团的业务经营,而其股东登记及股息分派事宜是由有关经营处理的;(2001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f)按类别及职能划分的从事有关经营进行的业务的参与工作的东主、积极参与的合伙人、无酬家庭工作人员、全职雇员及非全职雇员的总人数;(2001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g)按类别划分的营运资本价值、贷款、员工训练开支及研究与发展开支;

(h)(如有关经营是本地经营)有关经营与其相关联经营之间的技术转移详情,以及有关经营与其相关联经营的有连系经营之间的技术转移详情;

(i)在香港的业务计划;

(j)对于以香港作为投资地点的意见。

2.如属申报资料的个人,则为关乎以下人士的任何对外申索、负债及收益(包括因任何对外交易而产生或得到的回报率、付款及收入)─

(a)该个人;及

(b)(如该个人以代理人或保管人身分行事)其按居住地划分的客户。

3.如属申报资料的经营,则为关乎以下人士的任何对外申索、负债及收益(包括因任何对外交易而产生或得到的回报率、付款及收入)─

(a)该经营;及

(b)(如该经营以代理人或保管人身分行事)其按居住地划分的客户;及

(c)该经营的每项有连系经营。

4.第2及3条所提述的对外申索、负债及收益包括因以下任何作业、工序或活动而产生或得到的对外申索、负债及收益─

(a)居港者在非本地经营的股权中的投资,或非居港者在本地经营的股权中的投资;

(b)居港者在非本地经营所发行的债务证券中的投资,或非居港者在本地经营所发行的债务证券中的投资;

(c)居港者与非居港者之间进行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d)居港者与非居港者之间透过贷款或回购交易而借出或借入款项;

(e)居港者以存款或保证金的形式在非本地经营中存放款项,或非居港者以该等形式在本地经营中存放款项;

(f)居港者购买、转让或贴现受票人为非居港者的汇票;

(g)居港者承兑受款人为非居港者的汇票;

(h)居港者向非本地经营提供与进口及出口有关的贸易信贷或作出与进口及出口有关的预付,或非居港者向本地经营提供该等信贷或作出该等预付;

(i)居港者在位于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土地财产中的投资,或非居港者在位于香港的土地财产中的投资;

(j)持有保单持有人为居港者而保险人为非居港者的保险单,或持有保单持有人为非居港者而保险人为居港者的保险单;

(k)居港者在非本地基金中的投资,或非居港者在本地基金中的投资;

(l)居港者持有黄金或外币(不论纸币或硬币);

(m)就居港者所拥有而位于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土地财产批出租契,或就非居港者所拥有而位于香港的土地财产批出租契;

(n)居港者雇用非本地个人主要在香港工作;

(o)居港者与非居港者之间取得或提供任何服务。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