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进出口公司向某医疗公司购买60万只口罩欲出口德国,因出口未成功,某进出口公司以口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某医疗公司退款并赔偿损失...
香港丰联克斯公司与安徽进出口公司订立航次租船合同,约定丰联克斯公司派遣船舶,为安徽进出口公司从印度尼西亚向中国运输煤炭。因履行该合同发生纠纷,丰联克斯公司根据仲裁协议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
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及其下属的五家控股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江苏省纺织及外贸行业内有较高影响力的企业,经营范围主要为自营和代理各种进出口业务及国内贸易。
某进出口公司与不同外国公司签订了多份买卖合同出售货物,并就不同买卖合同分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多份出口信用保险,约定如买方无法支付货款则由某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货物出口后,因新冠疫情全球蔓延,多份买卖合同的买方均无法支付货款。某进出口公司遂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某保险公司以海外买家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增加了赔付风险为由主张某进出口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并拒绝赔付。某进出口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为与被上诉人辽宁华曦集团公司、辽宁时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辽民三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江必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宋晓明、曹士兵参加的合议庭,于2003年8月2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夏东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一种利益应受保护并不构成该利益的受损方获得民事救济的充分条件。商业机会虽然作为一种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但本身并非一种法定权利,而且交易的达成并非完全取决于单方意愿而需要交易双方的合意,因此,他人可以自由参与竞争来争夺交易机会。竞争对手之间彼此进行商业机会的争夺是竞争的常态,也是市场竞争所鼓励和提倡的。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该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公司违反前述条款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合同无效。
在既没有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行为人运用自己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直接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主张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
北京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诉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货款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北京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诉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货款纠纷案原告:北京市五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