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朱某(女)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9月登记结婚。刘某于结婚当月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双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双方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
新华社杭州10月24日电(记者方列)24日,杭州第4届亚残运会自行车项目进入第二个比赛日。继前一天夺得4金后,中国队选手当天在淳安界首体育...
中国法院网讯(刘绮红 邓姚锐)近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并依法判决滁州某五金店赔偿消费者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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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3年4月25日章某与某县五金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章某租用五金公司所有的房产“银河商厦”经营,经营家电商品,租期为三年...
案由 申诉人:周某,女,28岁,某五金交电商店售货员。 被诉人:某五金变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被诉人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