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否就经营中发生争议提起诉讼,属于合伙企业较为重大的经营事项,不能简单归于经营活动中的日常事务。如合伙协议对该事项未约定明确的表决方式,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就该事项产生争议时,其决议适用资本多数决进行表决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判断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是否具有显著特征,首先应考虑其本身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的识别性,即一般公众是否可以将该标志作为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对待,其次在具体情况下进一步结合申请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所在领域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以及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对标志是否可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进行具体、综合、整体判断。
乡村道路上,八旬老人周某因避让小轿车掉下道路受伤,由于无法明确人车是否有接触,双方闹上法院。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机...
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了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那么员工因病休假期间,是否就成了“自由人”?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近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小唐调解室”成功调处了一起涉及继子女抚养义务的离婚纠纷案件,并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释了涉及的...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本报通讯员 姚岚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步成为社会共识。然而,还有一些人认为电动自行车不...
张某于2018年9月入职某报刊公司从事投递员工作,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6天,月工资3500元。2020年6月,因同区域另外一名投递员离职,某报刊公司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安排其在第三季度承担该投递员的工作任务。张某认为,要完成加倍的工作量,其每天工作时间至少需延长4小时以上,故拒绝上述安排。
周某于2020年7月入职某汽车服务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含加班费)。2021年2月,周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认为即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某汽车服务公司亦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要求支付差额。某汽车服务公司认可周某加班事实,但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中已含加班费为由拒绝支付。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应综合考量侵权人是否与被侵权人存在竞争关系,主观上是否具有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存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多方面因素。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即构成商业诋毁,不因行为人采取了在互联网上“恶意差评”的新形式而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