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小唐调解室”成功调处了一起涉及继子女抚养义务的离婚纠纷案件,并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释了涉及的法律问题,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再婚夫妻,张某与前妻生育有一子,现已11周岁。再婚后,双方又共同生育了一子一女,但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张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起诉离婚。
为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等问题,丹寨县人民法院“小唐调解室”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诉前调解,双方对感情破裂的事实一致认可,唯一的争议在于被告王某是否需要承担继子女的抚养费。
针对该问题,“小唐调解室”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明理: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原告张某与前妻所生之子,仍是张某与前妻的共同子女,由张某与其前妻承担抚养教育义务,被告王某无需承担其抚养费,王某只需承担其与原告张某共同生育的子女的抚养费。
经过调解员的解释,双方很快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