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多次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过户登记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主体理论上以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标准来综合判断确定,因车辆转让后,原车主事实上既不能支配管控该车辆,也不能获取该车辆转让后运行而产生的利益,故转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受让人依法赔偿。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