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添加的中药材,如果属于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是可以的。如果添加的是单纯属于中药材的物质,作为单纯药品,应适用于有专门疾病的特定人群,被普通消费者食用后,显然具有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潜在危险,因此该食品可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起诉生产、经营者要求退还货款和十倍价款的赔偿金。如果不是普通食品而是保健食品,则所用原料要参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