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推倒甲是事实,乙即使否认其侵权的主观故意,但不能排除其有过失伤害甲的行为。甲在被乙推倒的情形下与乙发生相互推搡和拉扯也在情理之中,故双方对甲的损害的发生存在混合过错,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甲的伤害后果,可以考虑乙负主要责任,甲负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