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青海某商贸公司诉西宁某劳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后,因两被告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青海某商贸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首次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依法裁定对本案终结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协议内容,青海某商贸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中,法院将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位于西宁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公开进行拍卖,并将拍卖款57万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青海某商贸公司。此后,因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青海某商贸公司同意法院依法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
2020年11月,青海某商贸公司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反映:被执行人西宁某劳务公司曾在2018年5月18日与江苏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合同履行中,江苏某公司分3次向被执行人西宁某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劳务款共计63万元,上述钱款全部直接汇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的妻妹名下,陈某某借此躲避法院查控,规避执行。同年10月19日,江苏某公司又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账户直接汇入工程款160万元,陈某某隐瞒该笔钱款,并始终拒绝向法院如实申报,抗拒执行。
为严惩被执行人的上述拒执犯罪行为,2020年11月9日,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西宁某劳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12月7日,公安机关已对该案立案侦查。与此同时,执行法院也向申请执行人青海某商贸公司释明,如果公安机关60日内没有立案,申请人可以依法以自诉的形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以自诉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本案中,被执行人将执行中所得部分钱款转至他人名下躲避法院查控,同时又将剩余钱款进行转移、拒不申报,具有明显的抗拒执行主观故意,符合“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罪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