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作为金融业的有益补充,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有效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然而,民间借贷也呈现出盲目、无序的特征,借贷风险日益突出。5年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共审理涉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685件,占全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12%。近日,该院召开涉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发布涉企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公司负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原告王某陆续通过某资产管理公司向被告北京某商贸公司提供借款共计1000万元,并于2019年11月由前述三方及被告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补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企业经营周转,利息为年利率14%,按月付息。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为担保方,以其名下全部资产为商贸公司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9年9月至2021年8月,商贸公司共支付利息280万元。自2021年9月起,商贸公司便不再支付借款利息,经多次催促无果,原告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商贸公司、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及担保方汽车销售公司连带返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
庭审中,王某称1000万系通过资产公司账户转账到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指定账户。经查,姜某为商贸公司股东,持股比例100%。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商贸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王某主张商贸公司还本付息,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故商贸公司应返还王某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计算的利息。此外,姜某为商贸公司股东,持股比例100%,本案借款转入姜某个人账户,姜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公司财产未混同,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汽车销售公司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中承诺为商贸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汽车销售公司对商贸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汽车销售公司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商贸公司追偿。
虚拟交易订单实为民间借贷交易对方被判承担还款责任
周某原在某公司从事手机销售业务,其在工作中接触到一个二级渠道商,微信名为“儒商”,双方仅通过微信联系,周某并不知晓其真实身份信息。后经“儒商”介绍,周某通过微信把1.7万元出借给了某文化公司,应文化公司要求,双方在某电子交易平台上建立2万元的订单(包括1.7万元借款本金及3000元利息),账单期限为30天,由文化公司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将货物拍下并确认收货,买家以“账期支付”的形式作为借款凭证。同日,周某通过微信向名称为“儒商617××× qq.com”的微信账户转账支付了2000元和1.5万元,其中1.5万元的转账备注有“上海一万七借”。后文化公司一直未还款,周某诉至法院。
昌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与某文化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在周某交付借款后,文化公司未能按照约定返还借款本金,因此法院对周某要求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请予以支持。根据微信记录和订单信息,周某主张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30天、利息为3000元的事实,在无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但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约定的借期内利息金额已经超出法定上限,因此法院对周某主张的利息数额将依法予以调整。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文化公司向周某返还借款本金1.7万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335.34元。
“砍头息”依法被判无效实际出借金额应为本金
苏某与杨某系朋友,杨某直接经营北京某科技公司、某信息公司、某商贸公司等几家公司。2020年9月,杨某称其公司项目资金短缺向苏某借款。9月12日,苏某向杨某微信转账3000元。9月15日,苏某再次向杨某转账10万元。同日,杨某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款人杨某因公司项目资金短缺需要从苏某处借款13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15天,最晚还款日期为2020年10月31日。”9月21日,苏某再次分两笔向杨某转账,金额为1200元与10800元,共计1.2万元。借期届满后,杨某迟迟不还款,苏某认为杨某借款系用于其公司项目资金的周转,遂将杨某及其经营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归还借款。
庭审中,苏某提交了其与杨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2020年9月15日,苏某说:“借款协议,内容写好,我在发给别人。”杨某说:“10万元,我给您2万元利润。”苏某说:“对,昨天你说的是3万元利润,我想着也是留2万元就可以。”2020年9月21日,苏某问:“银行卡收到了嘛,1.2万元。”杨某说:“收到,明天给您。”
另查,杨某现任科技公司、信息公司、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杨某系商贸公司的唯一股东。
昌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与杨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法履行。本案中,苏某向杨某出借的款项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有借条的借款;二是无借条的借款。关于第一部分借款,虽然借条中约定杨某借款13万元,但是苏某实际出借的金额为10.3元。故借款本金应按照10.3万元计算。另外,双方在聊天记录中协商一致10万元给2万元的利润,此处的利润应理解为利息,即“砍头息”。关于第二部分借款,苏某出借的金额为1.2万元。综上,杨某应偿还苏某借款本金115000元。关于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部分,苏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杨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订立的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故前述三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观察思考
要建立完备的财务管理和风险评估制度
经调研发现,涉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四大特点:一是股东与企业财产混同致借款性质难认定,中小微企业往往没有形成独立的公司账册,“公贷私用”“私贷公用”等情形较为常见。二是企业互保联保现象突出,为“抱团融资”,企业间相互为民间借贷行为提供担保以增加信用度,但部分企业缺乏对债务本身的考察,而为其他企业的经营风险承担责任。三是三成纠纷由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转化形成,如企业将未付货款、企业间的对赌款项等非因借贷行为产生的债务,以借款形式确定为民间借贷。四是隐形高额利率屡见不鲜,如出借人约定“砍头息”、财务管理费、咨询费等各类费用,以收取高息。
中小微企业内部管理体系不健全是民间借贷纠纷高发的原因之一。中小微企业一般采取家庭式、合伙式或独资式的经营模式,缺乏系统化的规章制度,内部权责界定不清晰,财务内控形同虚设,导致合同条款约定不清、借款主体混乱等,给企业维权增加难度。此外,中小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中小微企业在人才、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较弱,有时出于逐利心理,急于在短期内缓解经营压力,通过高额借贷方式扩大生产投资,资金链极易断裂,引发大量纠纷产生。
昌平区法院建议,中小企业公司内部要注重建立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各类资金的收取、支出行为,加大公司债务、投资、担保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特别要规范股东借用公司财产手续,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财务审计,避免出现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情形。此外,企业应建立借贷风险评估与防范机制,依据实际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选择合适的贷款利率或借贷回报率。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明确借款主体,规范订立借贷合同,警惕高息诱惑。同时,企业应加强公章使用审批管理,避免实际控制人“一人掌章、一人做主”,导致企业承担与己无关的债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