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系南京某职校学生,酷爱网络技术,并加入有关QQ群向他人拜师学习,期间结识施某某、岳某某。2011年4月至5月,被告人赵某某会同施某某,利用黑客技术攻破某购物网站,从中窃取了共计6000余条信用卡信息。后二人将信用卡信息提供给岳某某,并由施某某、岳某某出售给方某某等人。事后赵某某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案外人持凭借上述信用卡信息伪造的信用卡在上海消费时被抓获。2011年9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采用网络黑客技术攻击境外购物网站,窃取信用卡信息,并非法提供给他人使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减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审理时能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犯罪后有积极悔罪表现,在观护帮教期间表现良好,得到所在学校的充分肯定,并继续自己的学业,宣告缓刑不致对其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长宁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判决生效后,长宁法院与南京市栖霞区公检法司召开联席会议,决定共同对该被告人探索进行该区第一例未成年人的轻罪封存,为其放下包袱继续学业打下良好基础。鉴于赵某某在网络方面学有所长但需要加强引导的情况,长宁法院法官又与上海市有关网络安全技术部门联手,多次赴南京对其进行帮教,引导其利用所学知识运用到网络安全技术服务上来。缓刑考验期间,长宁法院在上海有关部门支持下,安排其到上海某知名网络公司进行实习,帮助其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发现国内知名网站存在安全漏洞,并提交报告至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弥补,因此,两次获得中国网络安全协会颁发的奖励证书。目前,赵某某已顺利毕业,并与他人合作共同开办了一家网络安全公司。
(三)案例评析
从本案来看,在判决后,长宁法院少年庭的法官继续做好判后帮教工作,与多个部门密切合作进行异地帮教。对赵某帮教工作的成功,是上海与异地社区矫正部门部门共同努力所取得的成果,同时也为少年审判中整合力量开展外来未成年人的帮教带来新的启示。本案被告人从一名少年黑客转变为一名网络卫士的成功转型,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开展判后帮教工作的积极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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