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1995年8月14日出生)明知被害人洪某某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以谈恋爱之名,先后三次与洪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被害人洪某某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应认定有立功表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争取被害方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禁止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被害人及其家庭。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均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予以处罚的基础上,注重矛盾化解,修复两个家庭的裂痕,还多次邀请当地妇联及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的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观察团代表参与,通过努力,被告人父母积极主动替子向被害人亲属赔礼道歉,并自愿给予经济补偿,被害人亲属也对被告人行为予以谅解。为让被告人约束自己,也为打消被害人亲属顾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做出禁止令的判决,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接触被害人及其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