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当前位置:首页 > 司法案例 > 案例评析

遗产继承错提诉讼 释法说理调解结案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孙立昊洋 通讯员董春喻2010年,因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某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建设,王某某的自建房被拆迁。王某某与拆迁项目...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孙立昊洋 通讯员董春喻

2010年,因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某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建设,王某某的自建房被拆迁。王某某与拆迁项目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并自书《房屋赠与书》一份,将安置房赠与儿子王某。

安置房建成后,《房屋安置证明书》登记姓名为王某某的儿子王某。2020年1月4日,王某因意外死亡,王某某此后多次向拆迁改造项目部提起撤销赠与的申请。在请求无果后,王某某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后转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2020年11月3日,莲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案初次调解,人民调解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王某某阐述了所诉案件不属于行政案件的缘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王某某可通过民事继承合法取得王某的财产。由于王某在去世前未婚,且王某的母亲焦某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王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父亲王某某一人继承。随后,王某某与妻子焦某就婚生子王某遗产继承一事办理公证,本案调解结案。

莲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的调解结案得益于近年来西安市莲湖区在按照“条块结合、无缝对接、优势互补、高效便捷”的思路下,推动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三调联动”多元化解行政争议机制。

本案的核心诉求实际上是王某遗产的继承问题。由于王某去世时未婚,其父母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王某某通过向法院起诉该拆迁改造项目部撤销对婚生子王某的《房屋赠与书》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应当通过民事继承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