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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用于共同经营 夫妻债务责任共担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周余2013年10月16日,谭某向张某甲出具借条,载明因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向张某甲借款3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谭...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周余

2013年10月16日,谭某向张某甲出具借条,载明因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向张某甲借款3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谭某出具借据时,其妻张某乙在场。次日,张某甲向谭某支付了借款。2015年,谭某和张某乙离婚。2016年3月,双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对前述借款进行了重新确认。张某甲和谭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捺手印,张某乙未到场,但在电话中明确表示认可谭某的签字。此后,张某甲数次向谭某追讨借款时,张某乙均明确表示同意偿还。2019年8月,张某甲因谭某未按约还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谭某、张某乙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张某乙抗辩称该笔借款系谭某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个人债务,其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及借据上均无张某乙的签字确认,事后亦未进行追认。同时,张某甲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该笔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故该笔借款不属于谭某与张某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而属于谭某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个人债务,张某乙对该笔借款不承担清偿责任。张某甲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借款用于谭某承包的项目周转资金,属于家庭生产活动,应当认定为用于谭某与张某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产经营”所需。同时,尽管张某乙未在借条及《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张某乙对谭某向张某甲借账的事实是清楚的,在双方续签《借款合同》时,张某乙也在电话中明确表示认可谭某的签字,且在张某甲向谭某追讨借款时,张某乙也明确表示同意偿还。因此,本案借款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发生,属于谭某与张某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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