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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转款诉请偿还 特殊含义应属赠与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周余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费某为追求万某先后17次通过微信向万某转款共计27559.8元。其中,多笔转款金额为1...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周余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费某为追求万某先后17次通过微信向万某转款共计27559.8元。其中,多笔转款金额为1314元、520元、13.14元、5.2元。后因双方发生矛盾,费某遂要求万某返还。在多次讨还未果后,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万某偿还其借款27559.8元。庭审中,万某仅认可其中的1万元是借款,其余转款系费某为追求其而进行的赠与。

一审认为,在庭审中,双方共同确认其中1万元为万某借款,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万某应当偿还。对费某主张的其余17559.8元借款,通过庭审确认,系用于双方共同消费或赠与,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判决万某偿还费某借款1万元,驳回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费某不服,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费某向万某多笔转款金额为1314元、520元、13.14元、5.2元,该些转款金额及频率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一般习惯。根据转款特点,万某主张费某多次向其转款用于共同消费和表达某种特定含义更符合客观实际,不宜认定为借款。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本案是关于情侣之间经济往来性质认定的典型案例。男女在恋爱期间互赠财物是常见现象,适当的财物赠与有利于维持和增进彼此感情。本案根据转款金额特点,将带有特殊含义的转款认定为赠与,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和客观实际,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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