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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转账主张借款 证据不足难获支持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周余吴某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案外人陈某系甲公司员工,李某系乙公司的股东及监事,甲乙公司存在买卖合同...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周余

吴某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案外人陈某系甲公司员工,李某系乙公司的股东及监事,甲乙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9年6月9日至10日,吴某向李某转账20万元。吴某认为该笔转账是借款,要求李某偿还,李某则主张该笔转账系其受乙公司委托代收的甲公司支付给案外人的煤矿款。双方协商未果,吴某遂以银行转账凭证为依据,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偿还前述转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李某抗辩其系受公司委托接受吴某转账并根据公司指示将该款项支付给案外人用于购买原煤,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在此情况下,吴某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继续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吴某并未举示其他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供证据,不排除案涉款项是双方因其他原因所发生的可能,现吴某举示的证据无法证明案涉款项系转给李某的借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本案是关于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举证责任分配的典型案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在诉讼中所主张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司法解释针对民间借贷纠纷中一些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也作出专门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适用,保证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公正。本案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据规则的适用,实现了对案件的依法妥善处理,有利于防止虚假诉讼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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