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罗莎莎 通讯员何逸 叶棋刚
近年来,新式茶饮市场火爆,由于需求量大、门槛低、利润高,吸引了不少创业者加入其中。但也有少数商家只盯着知名茶饮店的品牌、知名度,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开设店铺“蹭热度”。
2016年7月,“汴京茶寮”茶饮品牌开始筹备创立,品牌形象由一系列日系风格的美术作品组成,先后在南京等地开设店铺,深受消费者喜爱。近两年,不断有客户加盟咨询,已在全国开设加盟店近百家。
2019年7月,“汴京茶寮”经营者发现蒋某未经许可和授权,擅自经营宜兴市区的“汴京茶寮”奶茶店,并使用了“汴京茶寮”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及包装装潢广告语对外进行宣传。“汴京茶寮”经营者认为,蒋某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随即向宜兴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蒋某辩称原告著作权主体不适格,不受著作权的保护。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汴京茶寮”在饮品市场内具有一定的规模及市场占有率,其所售卖的“汴京茶寮”产品及广告宣传语、图片、包装、装潢等在全国同行业内及有关消费群体中有一定的影响。被告主观上具有使用与原告相似的商品名称、包装等方式提升自身的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导致客户看到上述信息,足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最终,宜兴法院判令蒋某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目前,各种“网红品牌”兴起,但有的经营者在开设店铺时,缺少对所涉品牌的关注和全方位了解,在签订加盟合同时缺少足够的注意,特别是对品牌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内容掌握不够,有可能会加盟所谓山寨品牌,从而出现“真假李逵”之争,陷入不必要的麻烦,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