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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跳槽被诉赔偿 金额过高酌情降低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丁国锋 罗莎莎2019年5月1日,某文化传播公司与严某订立期限一年的《签约主播协议》。协议约定,未经公司同意,严某不得与...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丁国锋 罗莎莎

2019年5月1日,某文化传播公司与严某订立期限一年的《签约主播协议》。协议约定,未经公司同意,严某不得与第三方就合约项下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合作;如严某违反上述约定,应当承担违约金30万元。签约后,严某按照约定在指定平台直播。但自2020年4月初开始,严某停播,并于同年4月14日起在第三方平台直播。该文化传播公司诉至太仓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严某依约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文化传播公司虽对严某存在劳动管理事实,但双方之间并未形成较强的人身依附,并非传统、典型的劳动关系。严某违反独家排他性约定,在第三方平台直播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严某违约时案涉协议剩余合同期较短,且文化传播公司对其有用工管理责任,同时比照行业内固定员工标准计酬,酌情确定严某在最低工资保障标准基础上支付违约金1万元。

该公司不服,上诉至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人社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本案中,文化传播公司未与严某订立劳动合同,也未给予严某自主管理与职业自由,符合“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法院在尊重契约自由的同时更考虑到合同公平正义,在从业者违约情况下酌情降低违约金,合理保障从业者基本权益,对探索新型法律关系下权利义务调整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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