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谁应该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近日,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劳动合同履行无法继续履行引起的法律纠纷。
案情:
原告叶某国于2014年3月10日进入被告某食品公司上班,在烤鳗事业部担任品管职务,平均每月工资为5019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1月份,被告某食品公司受疫情影响,致使其烤鳗事业部处于半停工状态,因此需对原告进行调岗,被告某食品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原告发出《员工调岗通知书》,将原告调到胜田(福清)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但原告不同意该调岗安排。被告又于2020年11月16日再次向原告发出《员工调岗通知书》,将原告调岗至公司休闲即食事业部担任现场品管工作,调岗从2020年11月16日起执行,要求原告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将工作交接完毕,并在三日内到新岗位报到。但原告仍不同意该调岗安排,并未到新岗位报到。被告因此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现以被告违法解除合同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合法的劳动关系中,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受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及国际贸易的影响,导致其下设的烤鳗事业部业务急剧下滑,故其需对该部门员工进行调岗。因此,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先后两次向原告发出《员工调岗通知书》,但原告均不同意公司对其的调岗安排,由此导致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基于此,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解除其与原告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其对员工进行管理的正常范畴内,不能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以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被告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法院未予支持,仅支持了一倍的经济补偿金。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通俗来讲,就是用人单位没有任何合法理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情形有以下几种:1.用人单位在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在存在法律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仍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违反了法定程序;4.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没有遵守裁员次序的规定;5.用人单位在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6.用人单位在存在法律禁止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时,仍然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是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即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