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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出差途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 张君在一家民营企业做业务员。因公司规模较小,张君等很多员工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0月4日,张君在外地出差途中遇...

    【案情】

    张君在一家民营企业做业务员。因公司规模较小,张君等很多员工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0月4日,张君在外地出差途中遇车祸受伤。在向企业要求按照工伤标准处置的过程中,企业以未签订劳动合同,张君与企业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为由拒绝。

    【分歧】

    该案中,对于员工与企业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因工受伤后,能否认定为工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君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能按职工工伤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君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与该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张君出差期间发生车祸受伤且本人无过错,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该案中,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按职工工伤处理,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而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工资和报酬即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三项条件的,视为建立了劳动关系。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也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据此可以明确,张君与企业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公出差受伤且自身并无过错,应当认定为工伤。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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