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9章第105及107条) [1991年8月2日] (本为1991年第317号法律公告) 第369AE章 第1条引称 第I部 导言 (1)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安全)(载重线)(舱面货物)规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369AE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木材舱面货物”(timber deck cargo) 指由木材构成的舱面货物; “舱面货物”(deck cargo) 指在船舶甲板无遮盖空间运载的货物; “露天甲板”(weather deck) 指暴露于天气中或暴露于海的最高一层连续甲板,而阶梯形甲板就此目的而言即视作由甲板的最低线以及与甲板较高部分平行的该线的延续部分所构成。 (2)“载重线”(load line)、“木材载重线”(timber load line)、“上层建筑”(superstructure)、与上层建筑有关的“标准高度”(standard height)、“水密”(watertight) 及“风雨密”(weathertight) 等词分别具有《商船(安全)(载重线)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给予该等词的涵义。 第369AE章 第3条对船舶的适用范围 除本条例第3条另有规定外,本规例对以下船舶并就以下船舶适用─ (a)香港注册船舶;及 (b)正在香港水域内的其他船舶。 第369AE章 第4条对舱面货物的适用范围 第II部 适用于所有舱面货物的一般条文 除第III部另有规定外,本部所列的规定适用于所有舱面货物。 第369AE章 第5条舱面货物的位置、分布和贮存 舱面货物的分布和堆装方式须─ (a)在顾及甲板的强度和船舶的整体支承结构下,避免载荷过重; (b)确保船舶在航程的所有阶段均保持足够的稳定性,尤其顾及─ (i)舱面货物的垂直分布; (ii)在航程中通常预计的风力矩情况; (iii)船舶重量的减少,尤其包括因耗用燃料和物料所致的重量减少;及 (iv)船舶舱面货物重量可能出现的增加,尤其包括因吸收水分和结冰所致的重量增加;(c)不致损害船舶任何部分或船舶装配或装置的风雨密或水密完整性,并确保通风器及通风管获适当保护; (d)使到舱面货物比其所在的甲板或所在的船舶其他部分高出的高度,不致干扰船舶的航行或运作; (e)不致干扰或阻碍通往船舶操舵装置的通道,包括通往应急操舵装置的通道; (f)不致干扰或阻碍船员安全而有效率地通往船员舱及任何机舱或供船舶运作用的船舶其他部分的通道,或在该等位置之间来往,尤其是不致阻碍通往上述位置的任何开口或妨碍该等开口随时成为风雨密的开口。 第369AE章 第6条稳固舱面货物 舱面货物须加以稳固,以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确保在航程中通常预计可能遇到的最恶劣海面和天气情况下,该等货物相对于该船舶而言不会移动,而用于缚系舱面货物的系索及一切装配均须具足够强度作该用途。 第369AE章 第7条通道 (1)须采用符合第(2)款规定的人行道,为船员提供来往船员舱与机舱及供船舶运作用的船舶其他部分之间的通道,但如采用位于载有舱面货物的甲板之上或之下并适合作此用途的路径以提供上述通道,则属例外。 (2)第(1)款所提述的人行道─ (a)阔度不得小于1米; (b)须装配在舱面货物之上,并有效稳固,使能为船员提供来往第(1)款所述位置之间的安全而有效的通道;及 (c)须于两侧装配一套有效的护栏或护索,护栏或护索的高度不小于1米,由不少于3排栏或索构成,并由扶手柱支承,该等扶手柱须稳固地装配在人行道上,每隔不超逾1.5米装配一支。(3)位于第(2)(c)款提述的护栏或护索的最低一排之下的任何开口,高度不得超逾230毫米,而位于该排之上的任何开口,高度不得超逾380毫米。 第369AE章 第8条对木材舱面货物的适用范围 第III部 适用于木材舱面货物的增补条文 本部A节及B节所列的规定,在该两节指明的情况下适用于木材舱面货物;第II部所列的规定亦适用于该等货物,但如符合该等规定与符合该两节的规定有所抵触,则属例外。 第369AE章 第9条A节适用的情况 A节 本节的规定适用于由以下船舶运载的木材舱面货物─ (a)没有标记上木材载重线的船舶;或 (b)有标记上木材载重线的船舶,但该船舶载重至小于载重线所示的深度,而该载重线是假若船舶没有标记上木材载重线则在当时的情况下属适当的载重线。 第369AE章 第10条木材舱面货物的最高高度 任何船舶如位于附表第1栏就该船舶而言指明为冬季季节区域或地带的任何区域之内,时间为附表第2栏就该地区而言指明为该船舶的冬季期的期间,则该船舶所运载的木材舱面货物的堆装方式,须确保在该船舶全长度的任何一点,均没有任何木材舱面货物的高度,比船舷露天甲板高出超逾该船舶最大宽度的三分之一。 |